各二级学院,院直部门,附属单位:
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校园环境,现将《关于禁止在校园内养狗的通知》(院综治委发 [2009] 1号)的相关规定,摘要重申如下:校园内为犬类禁养、禁放区,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养狗、遛狗(包括宠物犬、大型犬),严禁携带各类犬只进入校园。
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自行组织自查工作,将学校内禁止养狗、遛狗的规定,及时传达至每位职工,并做好职工的引导劝诫工作,动员师生员工及居民积极配合,齐抓共管,共创安全、文明、和谐校园。
保卫处将联系有关方面,对院内流浪犬进行清理,师生若发现校内有养犬、遛狗及无主狗出入等现象,请及时与保卫处(33755412)联系。
特此通知
西藏民族学院综合治理委员会(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