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学院晚自习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3-03-07信息来源:管理学院 浏览次数:3092

按照《关于印发〈西藏民族学院加强学风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院发[2012]9号)、《关于实行晚自习制度的通知》(学建办发[2012]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特制定本规定。
一、晚自习时间。每周周日至周五晚上为晚自习时间,具体时间执行学校春、秋季作息时间安排即:春季5月1日至9月30日(晚7:30—9:30),秋季10月1日至4月30日(晚7:00—9:00)。
二、所有晚自习时间没有课程的同学必须在指定时间到指定教室参加班级集体自习。未安排指定自习教室的班级,晚自习可在宿舍、图书馆或校园花园等场所自行复习,但不可外出,否则,将从重处理。
三、晚自习视同正常专业课程进行考勤,不得缺勤,不得迟到、早退。学院将组织专门人员核查各班晚自习的出勤情况,定期汇总,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将根据学院的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晚自习的出勤情况将和学生的助困、评优、入党等事项直接挂钩。
四、各班班干部轮流对本班每天上晚自习情况进行严格考勤,填写《学生上课考勤记载报单》(注明晚自习)经辅导教师签字后报班主任汇总。
五、因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或学习,时间与晚自习发生冲突时,学生本人必须提前写出书面假条由班主任签字确认后交教学办公室核查、备案。
六、自习期间学生应保持教室内卫生及安静,营造良好的自习环境。自习结束后将书本资料全部带走,保证后续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自习期间学生应爱护教室各种教学设施。
七、本着以生为本的原则,为切实保证自习效果,学院安排专业教师对学生进行针对性的辅导,答疑解惑。
八、学院专门成立由带班领导、教学办工作人员、辅导员组成晚自习督查小组,督促检查学生的仔细情况,严格加强自习管理,营造良好学习环境。
九、辅导教师须按照《管理学院学生晚自习值班安排表》规定的时间到教室,对当晚自习的学生进行专业辅导及管理,填写《学生晚自习情况记录表》并及时反馈教学科研办公室。
十、本规定自2012年9月3日起施行。
 
 
 
 
管理学院
二零一二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