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学院关于做好我院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6-11信息来源:管理学院 浏览次数:4035

管理学院各往届毕业生:

     根据《关于做好2012—2013学年度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工作的通知》(藏教资助〔2013〕8号)及学校相关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申报工作,提高初审质量,全面做好我院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1、我院2006—2008年毕业的本专科贷款学生;2009年及以后年度毕业的本专科学生(贷款学生和非贷款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2、毕业生经公招录取分配到西藏自治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5年以上(含5年)。

二、申请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反对分裂,维护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生经公招录取分配到西藏自治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5年以上(含5年)。基层单位是指:(1)我区乡镇(不含地市县所在地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农牧区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2)工作现场地处我区乡镇(不含地市县所在地的乡镇)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三、工作任务与工作时限

1、符合代偿条件的毕业生向所在地市教育(体育)局咨询政策内容;或向毕业学院资助联系人咨询政策内容,在西藏民族学院学生工作处网页下载《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协议书》、《在职在岗证明》。

2、毕业生到就业单位报到后尽快与就业单位签订《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协议书》,填写《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并将以下申请材料整理齐全后于就业当年的12月31日前寄送至西藏民族学院管理学院团学办公室。

⑴《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⑵《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协议书》原件一式四份(其中毕业生、基层单位、学校和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执一份);

⑶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⑷毕业证复印件两份。

⑸在职在岗证明原件一式两份。

3、我院团学办资助联系人将对毕业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查学生是否属于本校学生;核实申请表中学生信息填写是否正确、完整;审查学生在校期间或毕业后是否享受过免学费等类似政策。将初审合格的材料(《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在职在岗证明)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代偿汇总表、毕业生基层就业助学贷款代偿汇总表,于每年4月底一同报送学生工作处助学管理服务中心。

4、财务资产管理处核查学生校期间应缴学费和实际交纳学费情况。

5、学生工作处助学管理服务中心审查学生在校期间是否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审查申请表信息填写是否正确、完整;审查院(系)、财务部门的签署意见是否属实;审查学生是否符合资助条件。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申请材料每人一套装订成册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代偿汇总表、毕业生基层就业助学贷款代偿汇总表,于每年6月份一同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校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将审核结果通知学校,学校将取得代偿资格的毕业生信息将在西藏民族学院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板块(http://zhaojiu.xzmy.edu.cn/StudOnline/List.aspx?TypeID=06)上进行公布,并予以办理代偿手续。

四、申请注意事项

1.就业协议书中的服务年限必须是5年(含5年)以上,且不得有更改痕迹,否则将视为无效。

2.就业协议书中的所服务基层单位名称必须与单位公章中显示的单位名称一致,否则将视为无效。

3.就业协议书的服务时限按照到所服务基层单位工作时间开始计算,不得按照学生的毕业时间计算。

4.就业协议书编号要严格执行统一的编号格式,不得更改。

5.就业协议书、申请表中由申请人填写的任何信息,应填报完整、前后笔迹工整一致,否则初审不予通过。

6.取得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每年必须向学校提供近期(5-6月份)的在职在岗证明,在职在岗证明的签章单位名称必须与就业协议书中基层单位名称一致。凡无法提供、逾期未提供近期在职在岗证明的或在职在岗证明的签章单位名称与就业协议书中基层单位名称不一致,从当年起停止代偿资格。

7.无论何种缘由出现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原签订基层就业协议书单位且服务年限未满5年的,从当年起停止对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

8.基层单位的界定方法以毕业生实际工作工资发放单位和组织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为准。凡由单位以轮换方式派遣至下一级学校或单位(含驻村工作组)短期工作的不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和学费代偿政策。

9.在校期间享受免费教育等类似资助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资助政策。

10.对当年新增申请的,要注意与往年的申报名单进行查重,凡出现重复申请的,无论何种缘由立即停止对其继续代偿。

11.汇总表和学生明细表中各项学生信息必须要填写正确、完整不得出现漏填。报送的表格须按照代偿类别、就业年份分类报送,不得出现同一表格中有非同一年就业、非同一代偿类别的现象。

12.初审阶段未通过审查的,不得上报。未通过初审的,其申报材料由我院团学办公室归类存档以便今后备查 。

五、具体要求

1、时间要求:请申请人于当年12月31日前把申请材料寄送到管理学院团学办公室,逾期原则上不再受理。

2、兑现要求:为确保代偿资金兑付安全,通知毕业生妥善保存其在学校使用的建设银行卡,以便兑现代偿资金时使用。

3、填写要求:《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协议书》,按照说明逐项一一认真填写(联系人是指就业单位负责人),要做到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凡是个人信息填写不真实或出现错误的,一切后果自负。

为了方便广大毕业生查询及下载申请材料,我们已在学生工作处网页上公布了《关于做好我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及《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协议书》、《在职在岗证明》(学工处或管理学院下载专区均能下载)。

      咨询电话:管理学院团学办 029-33755948   (工作时间)
                管理学院传真:029-33755441    
               
学校学工处资助管理中心:029-33756251 (工作时间)                             

 

                                                                                        管理学院
                                                                                     
2013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