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西藏关于2014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0-15信息来源:管理学院 浏览次数:4198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财政部、人事部等五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精神,为了加快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培养步伐,推进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为实现少数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北京大学等部属高校、科研院所和地方院校,今年继续为西部省区招收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博)士学位研究生,2014年安排我区生源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242名;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全国为1000名,教育部未做分省计划。为了做好招生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招生录取。“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为国家定向培养专项招生计划,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和“自愿报名、统一考试、单独划线、择优录取”的招生录取政策,参加全国硕(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统一报名、考试,单独划线录取。
2、培养目标。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立志为西藏发展服务;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级专门人才。
3、就业政策。在职考生考取后入学前须与所在单位和自治区教育厅签订定向协议书,毕业后回定向单位就业;非在职考生考取后入学前须与自治区教育厅签订定向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毕业后按定向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要求回西藏自治区就业。就业方式为: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毕业生回藏报名参加全区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公开招考按自治区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毕业生不按定向协议书约定回藏就业者,须按有关规定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
4、培养经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含基础培训)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按国家及招生单位相关规定缴纳。根据《西藏自治区少数民族困难家庭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博)士研究生资助管理办法》(藏教厅[2009]49号)规定,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确定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50%的城镇居民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自治区划定的当年农牧区贫困线的农牧民”子女,考取“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可向自治区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不超过每生每学年5000元标准的生活费补助。
5、报名考试。考生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博)士学位研究生,必须先到自治区教育厅高教处进行报考资格确认。报名时间为2013年10月15日至31日。考生报名前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相关证明和政审表,到自治区教育厅高教处进行报考资格审核确认。考生报名信息在西藏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自治区教育纪工委监察室举报电话为:6327311,自治区教育厅高等教育处举报电话为:6333503。
(1)在职干部职工持毕业证、学位证、单位人事部门证明(须明确参加工作时间);
(2)应届毕业生持就读院校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考生性别、民族、生源地区、录取年份、所学专业、毕业年份等内容的证明(其中区内院校应届毕业生报考向就读院校申报,由院校在10月25日前到区教育厅高教处统一办理报考资格确认手续);
(3)往届毕业生非在职人员持毕业证、学位证、户口本(或户口迁移证明);
(4)所有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的考生须填写《报考2014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博)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一式三份和《西藏自治区2014年报考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博)士学位研究生考生政审表》一份。《登记表》样表请从教育部民族教育司网站下载。《政审表》样表请从西藏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下载。政审工作由档案所在单位(所在院校、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负责。
(5)其他报考事宜请登陆西藏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查询,招生专业目录和参考资料目录请登陆所报院校(所)网站查询。
6、根据教育部有关通知,“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政策(报考条件、培养经费等)有所调整。请考生认真学习领会。
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是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地市、各部门及各单位领导要给予高度重视,充分利用国家关于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博)士学位研究生的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员报考,抓住机遇,储备高层次骨干人才资源,为实现西藏跨越式发展打下坚实的人才基础。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二○一三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