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度我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06信息来源:管理学院 浏览次数:6424

(转学工处通知)关于做好2014年度我校毕业生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
          根据《关于做好2014年度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工作的通知》(藏教资助〔2014〕20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申报工作,提高初审质量,全面做好我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偿对象
1、毕业后到西藏自治区基层单位、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或在我区自主创业的我校毕业生。
2、我校2006—2008年毕业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中的贷款学生;2009年及以后年度毕业的贷款学生和非贷款学生。自2013届毕业生开始,除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外,还有“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
3、自2014年起,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的代偿政策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规定执行,即2006—2012届毕业生服务年限为满5年,自2013届毕业生开始执行新代偿政策,服务年限满3年后可提出代偿申请;在中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代偿政策自2011届毕业生起执行新政策;自主创业的代偿政策自2009届毕业生起执行新政策。
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反对分裂,维护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应届高校毕业生经公招录取分配到西藏自治区基层单位就业满3年(2013届及以后)或5年(2006—2012届)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我区中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满3年(自2011届毕业生起执行)的;应、往届高校毕业生从毕业年度起3年内在我区自主创业且满3年(自2009届毕业生起执行)的。
4、在我区服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在原单位服务期满后,经公招录取分配到我区基层单位工作、在区内中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或自主创业的,其在原基层单位的服务期可连续计算。
基层单位是指:(1)我区乡镇(不含地、市、县所在地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牧区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以及所辖村(居)委会等;(2)工作现场地处我区乡镇(不含地、市、县所在地的乡镇)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等行业部门。
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我区区内从事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批发,零售,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住宿,餐饮,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等行业且符合一定行业划型标准(各行业划型标准参照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实施细则第五条)。不包括从事金融、通信、电力、能源、军工、烟草、重要交通、重要资源等行业。
非公有制企业是指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或归外商、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份占主导或相对主导地位的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中小微企业中的燃气及水的生产、邮政业等。
自主创业是指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或从毕业年度起3年内自主创业,在我区(以工商注册登记地为准)从事个体经营,且创业满3年的,可申请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校期间创业的须持有高校核发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离校后创业的须持有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须注有“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字样)。
三、申请材料
1、基层单位就业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
2、在区内中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
3自主创业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须有近三年年检记录)、《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须注有“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字样)
4、上述三种就业类型中,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另须提供由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出具的《贷款缴清证明》;西部计划志愿者和“三支一扶”人员另须提供《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证》或《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复印件。
5、上述所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均为一式三份。
四、工作任务与工作时限
1、符合代偿条件的毕业生向所在地市教育(体育)局咨询政策内容;或向毕业学院资助联系人咨询政策内容,在西藏民族学院学生工作处网页下载《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2、自2014年起,全面取消《基层就业协议书》的签订、提交,申请人只需填写新启用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即可。并将材料整理齐全后于2014年11月15日前寄送至西藏民族学院所属二级学院团学办公室。
3、各二级学院团学办资助联系人对毕业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查学生是否属于本校学生;核实申请表中学生信息填写是否真实、正确、完整;审查学生在校期间或毕业后是否享受过免学费等类似政策。将初审合格的各类型代偿申请所需材料及《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明细表(见附件2-3),于2014年11月30日底一同报送学生工作处助学管理服务中心。
4、学生工作处助学管理服务中心审查学生在校期间是否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审查申请表信息填写是否正确、完整;审查学生是否符合资助条件。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申请材料每人一套装订成册及高校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信息明细表、高校毕业生申请学费代偿信息明细表,于2014年12月中旬一同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校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将审核结果通知学校,学校将取得代偿资格的毕业生信息将在西藏民族学院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板块(http://zhaojiu.xzmy.edu.cn/StudOnline/List.aspx?TypeID=06)上进行公布,并予以办理代偿金兑现手续。
五、申请注意事项
因今年政策调整幅度较大,各二级学院在开展工作前务必认真研读《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藏教资助〔2014〕19号)和本通知,掌握政策具体内容,把握政策操作细节。有关注意事项如下:
1、基层单位的界定方法:以申请人工资实际发放单位和组织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为准。凡由本单位以轮换方式派遣至下一级学校或单位(含驻村工作组、村第一书记)短期工作的不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和学费代偿政策。如对学生所服务的基层单位的认定有质疑,可要求学生所在基层单位出具工资证明和组织人事关系证明。
2、2006-2012届毕业生中,属往年申请、今年需继续代偿资金的,上报的申请材料中必须增加近期在职在岗证明,在职在岗证明的签章单位名称必须与就业协议书中的基层单位名称一致。凡无法提供近期在职在岗证明或在职在岗证明的签章单位名称与就业协议书中基层单位名称不一致,当年停止代偿资格,以后年度均不再补发。
3、无论何种缘由出现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就业单位且服务年限未满的,从当年起停止对其学费或连续助学贷款的补偿,以后年度均不再补发。
4、对当年新增申请的,各二级学院要注意与往年的申报名单进行查重,凡出现重复申请的应停止对其继续代偿。
5、汇总表和学生明细表中各项学生信息必须要填写正确、完整,不得出现漏填。报送的表格须按照代偿类别、毕业年份分类报送。
6、未通过二级学院审查的,其申请材料由各二级学院团学办归类存档以便今后备查。
7、在校期间享受免费教育等类似资助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资助政策。
五、具体要求
1、宣传和时间要求: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是当前以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承担的一项重要任务。请各二级学院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一是通过各种有效措施,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二是尽可能通知到在基层单位、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每一个毕业生,让毕业生都能够充分了解政策内容,正确认识政策意义,明确把握政策规定,特别要让政策适用者按照相关流程,及时办理代偿等各项手续,于当年2014年11月15日前把申请材料寄送到各二级学院团学办公室。
2、兑现要求:为确保代偿资金兑付安全,通知毕业生办理一张在用的建设银行卡,以便兑现代偿资金时使用。
3、填写要求:《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按照说明逐项认真填写,要做到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必须是手写原件,复印无效。凡是个人信息填写不真实或出现错误的,一切后果自负。
为了方便各二级学院及广大毕业生查询及下载申请材料,我们已在学生工作处网页上公布了《关于做好2014年度我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工作的通知》和《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下载专区)。
六、其他
1、本政策每年集中申请、审核一次,其他时间为代偿申请材料收集阶段。
2、自2015年起,毕业生申请材料于每年3月31日前寄送至西藏民族学院所属二级学院团学办公室;各二级学院将符合代偿条件的申请材料整理好后,于每年4月30前一同报送学生工作处助学管理服务中心。
                                     
    附件: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2.
填表说明及要求
                  学生工作部(处)
                                                                                   2014年8月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