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

西藏民族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13-05-13 信息来源:科研处 浏览次数:9609

院发201238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西藏民族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院发〔2011〕50号)相关文件精神,为鼓励我校教师、科学研究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多出高质量的优秀科研成果,推进我校学科建设和科研强校步伐,提升我校学术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科研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申报资格和条件
1、申报参评的科研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西藏民族学院,第一署名人必须是我校教职工,并已在科研处登记备案。
2参评的科研成果应具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在学术上有建树或创新,反映本学科领域的新成就;对我校的学科建设和教学改革具有促进作用;对研究解决现实问题有指导意义和较高的应用价值;具有良好的社会影响和反馈。
3、主要评选近两年产生的优秀科研成果,过去未申报过的科研成果在近两年内产生重大学术影响和良好反馈的,时间可适当放宽。
4、参评成果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包括公开评论、评价、引用、转载、采纳、采用证明,社会、经济效益证明等。个人证明、交流证书及各民间社团奖励证书不能作为反馈材料。                                                                          
5评选申报以成果为单位,每人限报一项。
6、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在申报参评范围内:已获厅(局)级及其以上科研成果奖的科研成果;著作权有争议且尚未妥善解决的科研成果;各类教材、文学作品、新闻报道、领导讲话、工作总结、年鉴、人物传记、回忆录、文集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科研成果。
第四条 评选等级
1、西藏民族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受理成果包括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形式有论文(含《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报刊上发表的理论文章)、著作(含专著、译著、古籍整理、工具书等)和应用成果(含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咨询报告、专利成果等)。
2评选等级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
一等奖。科研成果处于国内相关领域前沿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解决当前国内,特别是对解决西藏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在理论和研究方法上有新的突破,具有较高的学术或实际应用价值。
二等奖。科研成果在学术界具有较大影响,在理论和研究方法上有一定创新,对学科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对解决社会现实问题具有一定意义。
三等奖。科研成果在理论和方法上有一定创新,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实际应用价值。
第五条  申报程序及评选方法
1、申报人对照评选条件如实填写《申报表》,申报理由要求充分具体,切忌笼统。
2、集体完成的成果,由成果第一署名人申报,写明参加的全体人员。
3、申请评选成果的材料包括:《申报表》一式两份,参评成果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推荐,科研处汇总审核后报校学术委员会评审。
4、校学术委员会分别组织学科组进行评审,提出评选与否和授奖等级的推荐意见。
5、校学术委员会听取学科组对各项成果的评审意见,评议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校学术委员会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到会,赞成票数超过全体委员总人数半数以上方为有效。
6、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凡有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及其亲属的成果参加评审,在评议该项成果时须回避,表决时可参加该项成果的投票。
7拟奖成果由校学术委员会以公示形式向全校公布。从公示之日起,一周内为异议期。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奖成果及其等级、成果权属有异议,均可以书面形式据实向校学术委员会投诉。校学术委员会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异议期结束后,校学术委员会将拟奖成果及等级报学校批准后予以奖励。
第六条 参评成果不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一经发现查实,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西藏民族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暂行条例》(院发〔1989〕40号)、《关于我院优秀科研成果奖评奖的有关补充规定》(院教发〔1992〕02号)、《关于院优秀科研成果奖评奖的补充意见》(1994年6月30日院学术委员会通过)、《关于调整我院优秀科研成果奖评奖数额及提高奖金的通知》(院发〔2000〕15号)等相关文件与办法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