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

西藏民族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3-05-13 信息来源:科研处 浏览次数:8881

院发201223
(2012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鼓励学术创新,健全和完善学术评价机制,推动我校学术研究健康、繁荣和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科学研究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行政人员,也适用于以西藏民族学院为其学术研究成果署名单位的人员及在校研究生、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在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建设的指导机构,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凡适用于本实施办法的人员在学术活动中应遵守以下学术研究的基本道德要求:
(一) 以探索真理为科学研究的目的,尊重科学研究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原则,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
(二) 树立科学研究的历史使命感、政治责任感和社会正义感,勇于承担学术责任和学术义务,以繁荣学术研究、发展先进文化、推动社会进步为己任,追求学术创新和科学进步,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损人利己等不良行为。
(三)坚持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科学精神,反对投机取巧、弄虚作假。
(四)自觉遵守学术规范,潜心研究,努力铸造学术精品,反对粗制滥造,低水平重复;
(五)正确对待学术荣誉,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反对抄袭剽窃、哗众取宠。
(六)在学术评价活动中,正确行使学术权利,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客观公正、不徇私情,杜绝权学、钱学交易等行为。
(七)积极开展实事求是的学术批评,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净化学术空气,促进学术交流。
第五条 凡适用于本办法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社会公德,严谨治学,坚守学术诚信,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文件精神,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对相关学术史和学术背景应有全面而深入的了解,应对学术进展进行充分的查新工作,尊重学术界的研究积累以及他人对于学术发展的贡献。
(三)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研究成果中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数据、资料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按有关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充作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不使用未经亲自阅读过的二次文献;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四)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对研究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者可以除外,但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应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第一署名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整部著作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五)介绍、评价研究成果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不故意夸大或贬低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六)对于须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应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七)各类资助项目应如实全名标注,不得随意改变项目级别。
(八)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六条 上述各类人员进行学术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伪造、伪注、篡改文献资料和数据、结论, 捏造研究成果等。
(二)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中,将他人学术成果、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冒充为自己所创,引用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三)伪造学术情况: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的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故意夸大成果的影响力以获得不当利益,或伪造专家鉴定、伪造证书以及其他用于反映本人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滥用学术权力: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当利益。
(五)学术贿赂:为达到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提升职称等目的而行贿。
(六)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成果或事项。
(七)不当署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的学术论文、著作及专利申请等科研成果中署名,分享学术荣誉;或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的研究成果作为自己单独创作的成果发表。
(八)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中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价值,擅自公布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或有关机构鉴定的研究成果等。
(九)重复发表:未按规定将同一研究成果向多个刊物投稿,在不同刊物上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或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非本人原因或符合学术界认可的惯例者除外)。
(十)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认定及处理
第七条 针对科学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某些学术失范、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学术委员会会同学校相关部门通过组织调查或专家鉴定等方式,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进行调查)。核实后,对确有学术不端行为者,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并在项目申报、评奖、职称职务评聘晋升等过程中,实行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制,涉及法律责任的,可以通过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一)对于有上述第六条所列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类学术不端行为但尚未构成违法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以下一种或几种处罚:开除、降聘(撤职)、记过、警告。
(二)对于有上述第六条所列第七、第八、第九类学术不端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以下一种或几种处罚:降聘(撤职)、记过、警告、批评教育。
(三)对于有上述第六条所列第十类学术不端行为但尚未构成违法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处罚。
(四)对于在研各级各类项目中出现学术不端行为者,按照相关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五)对于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三年内不得晋升或延缓晋升高一级职称和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处分时间结束,经职能部门审查,确认其在受到处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行为,且未发现有新的违规行为,报请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恢复其申请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资格。在受处分期间继续违反相关规定者,学校将从严处理。
(六)对于在项目申报、成果评奖以及职称评聘和职务晋升等评审之后发现有在上述相应活动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依照规定撤销其相应的申报项目、评奖奖项、评聘职称、晋升职务等,三年后可另行申请。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为举报受理单位,学校对如实反映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人予以保护和鼓励。学校学术委员会接受实名举报或匿名据实举报。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相关人员要给予严肃处理,涉嫌触犯法律者将诉诸法律程序。
第九条 对于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在校研究生、本专科学生,经查实后,按学校有关学位、学籍管理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教师在教学活动中,要自觉加强对学生学术道德规范的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在科学研究活动中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重要性、必要性和严肃性,努力营造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良好氛围。
第十一条 要把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作为教师培训尤其是新教师岗前培训的必修内容,并纳入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教育教学之中。把学风表现作为教师考评的重要内容,把学风建设绩效作为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方面,形成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具体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原《西藏民族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实施办法(试行)》(院发〔2006〕43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