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

西藏民族学院“青年学人培育计划”资助项目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1-11-11 信息来源:科研处 浏览次数:10370

西藏民族学院“青年学人培育计划”

资助项目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培养新一代学术带头人,提高青年教师学术研究水平与创新能力,为争取高层次科研项目打下基础,特设立“西藏民族学院青年学人培育计划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青年学人培育计划”资助项目)。

第二条 “青年学人培育计划”资助项目尊重广大青年教师根据自身研究专长,以我校学科建设为中心,尽快确定研究领域和方向,鼓励跨学科、跨专业综合研究,鼓励理论创新。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给予优先立项:

1.以西藏经济发展、社会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对本学科或研究领域具有全局性、带动性、突破性的研究课题。

2. 结合自身研究专长,以学校学科建设为中心,瞄准本学科前沿或重大问题,体现学科交叉和综合性,具有学科建设意义的研究项目。

第三条 课题结项成果形式包括研究报告、论文、专著、应用软件等,所有成果原则上2年之内完成。

第四条 “青年学人培育计划”资助项目的申请条件为:

1.项目申报者年龄在39周岁(含)以下,具有博士学位或在我校工作5年(含)以上具有硕士学位的青年教师。

2. 项目申报者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及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对所申请的项目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资料准备。

3.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项目负责人已有立项而尚未结项者不得申报该类项目。

4. 作为项目负责人每人只可立项一次该类项目。

第五条 “青年学人培育计划”资助项目的评审由科研处负责组织实施。采取个人申报、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方式,本着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遴选。项目评审程序:

1.申报人填写《西藏民族学院科研项目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初评后报送科研处。

2.科研处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

3.科研处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以答辩的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专家组根据答辩情况推荐至校学术委员会。

4.校学术委员会对拟立项的项目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立项项目名单。学术委员成员须有2/3以上到会投票方为有效;票数超过全体委员的1/2以上方可通过

5科研处将校学术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意见者上报学校审批。

6、该项目每年评审一次,按照宁缺毋滥的原则,每次资助最多不超过10个项目。

    第六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本人或亲属申请本年度项目者,不得参加本年度的项目评审工作;学术委员会委员本人或亲属申请本年度项目者,评审和表决时须进行回避。

第七条 “青年学人培育计划”资助项目经费的管理,由科研处协同财务处组织实施。

1、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每项资助1.5万元,自然科学项目每项资助2万元。立项后经费首次拨付60%,中期检查合格者拨付20%,按时结项者拨付剩余20%。如未能按时结项,将剩余经费划拨学校账户。

2、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使用范围为:

1购置、复印、誊录、翻译国内外图书资料费及网络查询费。 

2国内调研费及与本项目有关的学术会议费。

3理工科必要的材料费和测试费。

4必要的专家咨询费。

5以本项目名义发表论文的版面费和成果打印费。

6必要的办公用品费。

 第八条 项目按申报书约定要求开展研究,并按要求进行中期检查,并按要求及时结项。

1.项目负责人在获得立项后,必须在一周内组织开展工作,并按《西藏民族学院科研项目申请书》的研究计划开展项目研究。

2.研究计划实施过程中,鼓励项目组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凡涉及降低预定目标、改变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或延长年限等事项变更情况,项目负责人必须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校科研处审批。

3.项目执行过程中,课题组成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代理或变更,如遇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工作一年以上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合适代理人选,报科研处审批,如无合适人选,该项目终止,追回科研经费。

4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检查项目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进度,填写《西藏民族学院科研项目中期检查表》,交所在单位及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对进展正常、经费按规定使用的项目,及时拨付第二批课题经费;对检查不合格者,暂缓拨付经费;严重违规者,予以追究。

5.结项时,须按要求填写《西藏民族学院科研项目结项申请书》一式2份,提供成果原件1份,成果复印件1份,研究内容简介2份。科研处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匿名评审验收,依据验收报告意见,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核。

第九条  项目结项时,除著作外,其它成果形式在完成约定任务同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 项目结项时,人文社科类须在CSSCI来源期刊至少发表学术论文1篇,全国中文核心期刊1篇。自然科学类须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以上至少发表学术论文一篇。属于政策咨询类成果,结项时必须提供被厅局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证明(以政府部门公章为准)。

2. 在本研究基础上,获1项省区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立项者。

3. 达到以下条件者可免于鉴定:

人文社会科学:在CSSCI来源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或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3篇及以上。

自然科学: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以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第十条 项目成果发表或出版时,须注明“西藏民族学院青年学人培育计划资助项目成果”字样,否则,不做为结题成果。

第十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要坚持科学真理、尊重科学规律、崇尚严谨求实的学风,勇于探索创新,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学术诚信,严禁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二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不能按时完成项目者,科研处将建议校学术委员会予以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撤项,冻结或追回项目经费,项目主持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项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科研处

                               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