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

西藏民族学院“重大项目培育计划”资助项目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1-11-11 信息来源:科研处 浏览次数:10038

西藏民族学院“重大项目培育计划”

资助项目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科研水平和学术影响力,培养一批高素质科研人才和学术带头人,促进我校的学科建设和学术团队建设,有针对性地申请国家级和部委级重点课题和重大攻关课题,特设立“西藏民族学院重大项目培育计划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培育计划”资助项目),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项目培育计划”资助项目以破解我校长期存在的科研人员单打独斗的科研状况,鼓励以科研领军人物和学术带头人为核心的团队建设,争取高级别的重大(重点)课题和取得重大成果,提升我校的科研整体水平为目标。

第三条 “重大项目培育计划”资助项目分为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两个系列。鼓励以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要为出发点,突出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相结合和学科综合研究,倡导理论创新。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给予优先立项:

1.项目负责人为科研领军人或学术骨干、以学术团队或各级研究机构(获得学校专项资金扶持的科研机构除外)为单位组织申报者。学术团队应该具有完整的学术梯队,在职称、学历、年龄等方面有明确的层次序列。

2. 选题在本学科领域具有前瞻性和开拓性,前期成果在本研究领域内被广泛认可并产生了较好影响,预期成果能够推动本学科和研究领域的发展,在学术界能产生较大影响。鼓励和支持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基础研究。

 3. 结合我校学科建设和自身的研究特长,跨学科、跨专业综合研究,能够为解决西藏社会现实问题服务,为西藏经济建设与社会文化发展进步提供重大参考价值。

第四条 课题结项成果形式包括研究报告、论文、专著、应用软件等,所有成果原则上在2内完成。

第五条 “重大项目培育计划”资助项目的申请条件为:

1.项目负责人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在本研究领域有坚实的研究基础,并获得本领域专家的认可,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在岗教职工

2. 项目负责人有能力组织和带领科研团队开展学术研究,且本人承担实质性的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或团队成员近5年来至少已在CSSCI期刊发表与本研究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或在中文核心目录期刊发表与本研究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

3.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本年度其它类别的校内项目。有在研的国家和部委级项目者不得申报。

4. 各类研究机构(获得学校专项资金扶持的科研机构除外)可根据自身研究特色进行申报。

第六条 “重大项目培育计划”资助项目的评审由科研处负责组织实施。采取团队负责人申报、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方式,本着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遴选。项目评审程序为:

1.所在单位或研究机构组建团队、凝炼研究方向,负责人牵头,以科研团队方式进行申报,填写《西藏民族学院科研项目申请书》,所在单位严格把关,初评后将材料报送科研处。

2.科研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复核。

3.科研处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以答辩的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专家组根据答辩情况推荐至校学术委员会。

4.校学术委员会对所推荐项目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立项项目名单。学术委员成员须有2/3以上到会投票方为有效;票数超过全体委员1/2以上方可通过

5科研处将校学术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后上报学校审批。6每年评审一次,按照宁缺毋滥的原则,每次资助最多不超过8个项目。

    第七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本人或亲属申请本年度项目者,不得参加本年度的项目评审工作;学术委员会委员本人或亲属申请本年度项目者,评审和表决时须回避。

第八条  “重大项目培育计划”资助项目经费的管理,由科研处协同财务处组织实施。

1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每项资助额不超过5万元,自然科学项目每项资助额不超过8万元。立项后经费首次拨付60%,中期检查合格者拨付20%,按时结项者拨付剩余20%。如未能按时结项,将直接把剩余经费划拨学校账户。

2、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使用范围为:

1购置、复印、誊录、翻译国内外图书资料费及网络查询费。 

2国内调研费及与本项目有关的学术会议费。

3理工科必要的材料费和测试费。

4必要的专家咨询费和小型会议费。

5以本项目名义发表论文的版面费和成果打印费。

6必要的办公用品和小型设备购置费。

第九条 项目按申报书约定要求开展研究,并按要求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项。

1.项目负责人在获得立项后,必须在一周内组织开展工作,并按《西藏民族学院科研项目申请书》的研究计划开展项目研究。

2.研究计划实施过程中,鼓励课题组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不得降低预定研究目标,涉及改变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或延期结项等事项变更情况,项目负责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校科研处审批。

3.项目执行过程中,课题组成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代理或变更,如遇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工作一年以上者,由所在单位安排合适代理人选,报科研处审批。如无合适人选,该项目终止,追回科研经费。

4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检查项目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进度,填写《西藏民族学院科研项目中期检查表》,交所在单位及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对进展正常、经费按规定使用的项目,及时拨付第二批课题经费;对检查不合格者,暂缓拨付经费,严重违规者,予以追究。

5.结项时,须按要求填写《西藏民族学院科研项目结项申请书》一式2份,提供成果原件1份,成果复印件1份,研究内容简介2份。科研处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匿名评审验收,依据验收报告意见,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核。

第十条  项目结项时,除著作外,其它成果形式在完成约定任务同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人文社会科学:须在CSSCI来源期刊至少发表相关学术论文2篇,或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相关学术论文5篇。

自然科学:须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以上至少发表相关学术论文4篇。

政策咨询类成果:须提供被厅局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证明(以政府部门公章为准)。

2. 在本研究基础上,获1项部委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者。

3.达到以下条件者可免于鉴定。
   人文社会科学:在我校认定的国家权威期刊上发表相关论文2篇及以上;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3篇及以上;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6篇及以上。

自然科学:在我校认定的国家权威期刊上发表相关论文1篇及以上,或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相关论文5篇及以上。

第十一条 项目成果发表或出版时,须注明“西藏民族学院重大项目培育计划资助项目成果”字样,否则,不做为结题成果。

第十二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要坚持科学真理、尊重科学规律、崇尚严谨求实的学风,勇于探索创新,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学术诚信,严禁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三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不能按时完成项目或有学术不端行为者,科研处将建议校学术委员会予以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撤项,冻结或追回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各级项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科研处

                            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