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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研究院学生晚自习管理暂行规定

2012-03-06

来源:教学科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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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印发〈西藏民族学院加强学风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院发[2012]9号)、《关于实行晚自习制度的通知》(学建办发[2012]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特制定本规定。

1、每周周日至周五晚上为晚自习时间,具体时间执行学校春、秋季作息时间安排即:春季51日至930日(晚730930),秋季101日至430日(晚700900)。

2、凡我院学生(毕业班除外)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参加晚自习,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

3、各班班干部轮流对本班每天上晚自习情况进行严格考勤,填写《学生上课考勤记载报单》(注明晚自习)经辅导教师签字后报班主任汇总。

4、因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或学习,时间与晚自习发生冲突时,学生本人必须提前写出书面假条由班主任签字确认后交教学科研办公室核查、备案。

5、自习期间学生应保持教室内卫生及安静,营造良好的自习环境。自习结束后将书本资料全部带走,保证后续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自习期间学生应爱护教室各种教学设施。

6、各班班主任应在规定时间内,准确提供所带班级每天上晚自习和公选课的学生名单报教学科研办公室。

7、辅导教师须按照《民族研究院学生晚自习辅导安排表》规定的时间到教室,对当晚自习的学生进行专业辅导及管理,填写《民族研究院学生晚自习情况记录表》并及时反馈教学科研办公室。

8、本规定自201236日起施行。

 

                                       民族研究院

                                         201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