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网络信息发布与管理,充分发挥校园网的作用,促进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校园网信息发布,实行二级管理。校党委宣传部和网络信息技术中心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代表学校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校内各单位为二级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网络信息安全的管理。
第二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是学校网络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网络信息的审核、监控,保证校园网络信息安全。信息网络中心是学校网络信息工作的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网络信息工作的规划、建设、管理、组织协调、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咨询、校园网运行维护以及教育、教学、办公管理平台的建立和维护等工作。
第三条 各二级管理组织党组织负责人为本单位的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网络信息审核。同时指定一名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计算机网络技术运行与信息的整理、送审、发布、管理、监控工作。
第四条 需建立校园网二级网站的部门,经过信息管理部门的审核和主管领导的批准,签定相关安全协议并备案后,由网络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分配其相关二级域名和IP地址。二级网站的信息管理与信息安全,由二级网站的部门领导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
第五条 党委宣传部定期检查二级网站发布内容,一旦发现问题,可通知网络信息技术中心停止其网络运行,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决问题。
第六条 学校原则上不批准校内教学、科研、管理部门在校园网以外设立网站。
第七条 学校一般不允许校内网站提供个人主页空间服务,若因工作需要必须设立的,网站管理部门必须与个人签定信息安全协议,由网站管理人员为其上网发布,不允许个人自主上传。信息安全由该网站管理部门负责,网站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检查个人主页内容。租用个人主页空间的对象仅限校内师生。
第八条 建立网站的部门必须承担安全保密管理责任和上网信息的实时性、准确性和质量。
第九条 网络信息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
(二)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言论;
(三)泄漏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五)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六)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网络信息审查责任人要对以上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条 由学校党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和网络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对各单位网络信息工作进行考核、检查和评比。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每年不定期地由党委宣传部和网络信息技术中心组织各单位网络信息工作负责人或网络信息员对网络信息工作进行交流和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