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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的通知

来源:研究生院

发布时间:2014-06-05

点击数:3443

各二级学院:
为促进我院人才培养工作,推动学科建设,使我校各个硕士授权专业的指导教师队伍更合理,师生比更均衡,根据《西藏民族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考核管理规定》,并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拟在近期开展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现将2014年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方案通知如下:
1.遵照学院领导指示与审定,此次遴选工作主要针对师生比例超过19的学科和专业,由各二级学院按专业限额推荐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人选。根据近年招生情况,各专业建议新增硕生研究生指导教师名额如下:
一级学科
二级学科
研究方向
拟增名额
 
中国语言文学
汉语言文字学
 
1
中国古典文献学
 
1
中国古代文学
 
1
 
 
 
民族学
 
 
 
 
民族学
藏族与喜马拉雅山地族群文化研究
1
少数民族新闻传播研究
1
民族教育(教育和少年儿童)
1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
民族理论与政策研究
1
马克思主义与西藏革命和建设问题研究
2*
中国少数民族史
中国少数民族历史研究
1
 
中国史
历史文献学
历史文献学研究
2
专门史
 
2
中国近现代史
 
4
哲学
中国传统哲学研究
 
2
*注:其中一个名额为藏学研究中心外聘导师。
2.请各专业所在二级学院通知本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申报,并严格按照《西藏民族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考核管理规定》所列新增导师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人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公示、初选和评议,填写《研究生导师遴选简况表》,等额推荐和上报。
3.请相关二级学院于620将《研究生导师申请表》(含申报证明材料)和《研究生导师遴选简况表》上报研究生处培养科。
4.各二级学院在推荐新增导师人选时,要严格按照候选人的主要教学和研究领域对口申报,选拔德才兼备、科研能力强,师德高尚的教师,充分考虑各专业的人才梯队建设。
 
 
附件1. 西藏民族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考核管理规定
2. 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表
3. 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简况表
 
 
研究生处
201465
 
 
附件1
西藏民族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考核管理规定
 院办发〔201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导师)担负着全面培养研究生的责任。导师的学术水平、学术作风和工作态度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成长。为了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 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是我校根据培养研究生的需要而设置的负责指导研究生的工作岗位。
第三条 研究生指导小组是为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更好地发挥集体指导作用而形成的一种组织形式。小组成员以研究生导师为主,并根据研究生培养目标的要求及其参与的研究任务确定其成员。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培养采取导师为主,导师与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 导师职责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严格执行国家和我校有关研究生培养工作规章制度,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六条 参与拟定本专业研究生的招生计划、入学考试命题、试卷评阅、复试及录取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 与研究生管理部门共同制定或修订本学科、本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并会同研究生指导小组制定、调整、修改研究生培养计划。
第八条 会同研究生指导小组负责实施研究生培养计划, 督促研究生认真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任务,承担研究生的教学工作,做好研究生的考核工作。
第九条 与研究生指导小组一道帮助研究生确定研究课题,指导研究生的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和论文工作,对论文进行审阅修改,在学术上把关并做出学术评价。对于推迟答辩或延期毕业的研究生,由导师向二级学院提出建议,二级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十条 积极参与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并为研究生提供从事科学研究的课题和必要的经费。
第十一条 导师应恪守学术道德,并对研究生严格要求,以培养其追求真理、严谨治学的科学精神和高尚的职业道德,确保研究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十二条 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的毕业鉴定和就业等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认真总结研究生教育的经验,积极参加研究生教育与培养工作的改革,探索研究生教育与培养的规律;对研究生教育与培养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四条 导师因出差、出国等需要离开学校时,应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在出差、出国前,要妥善安排并落实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离校1个月以上半年以内者报研究生处备案;离校半年及其以上者,须在离校前两周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再办妥本人指导研究生的委托工作手续,呈交学校主管领导签字,并由研究生处备案。
凡将自己的研究生委托给其他导师进行代管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应按不低于“80元/月/生”的标准,将研究生指导费划拨给被委托的导师;离开学校一年以上者,应暂停指导学生,其原指导的学生经所在二级学院协调后转交其他导师指导学习。
   第三章 硕士生导师任职条件与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硕士生导师基本任职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二)身体健康,能担负起实际指导研究生的责任;年龄要求原则上为男性56岁以下,女性51岁以下;特殊情况需要返聘的,由学校人事处决定。
(三)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或是具有3年以上教学科研经验的博士学位获得者。
(四)有明确而较稳定的研究方向。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熟悉本领域研究工作的前沿情况,近3年达到下列要求之一者:
1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至少3篇属于申请专业范围的研究性论文(国内刊物必须是省级及其以上刊物,其中至少有1篇是国内核心期刊);或以第一作者出版一部本专业学术专著者;
2.以第一署名取得省部级及其以上科研项目者;
3.以第一署名取得省部级及其以上科研奖励三等奖以上者;
4.以第一作者主持本研究领域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累计达15万元者;
5.以第一署名取得本研究领域发明专利者。
其他形式的成果由学位评议组视具体情况研究决定。
(五)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并能开设1门以上的研究生课程。
(六)至少能运用1门外语熟练地阅读、翻译专业文献,并能指导研究生的专业外语学习。
(七)对于刚从国内外引进的学科带头人或学术骨干,在年龄以及教学经历上可酌情放宽要求。
第十六条 硕士生导师遴选程序
(一)一般遴选程序
1.本人申请。硕士生导师审批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凡符合硕士生导师任职条件者应向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且只能在一个专业提出申请。
2.材料公示。申请者须提交由本人填写的《西藏民族学院研究生硕士导师申请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根据任职条件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申请者的有关申请材料须公示1周以上,接受评议。
3.学校学术委员审议。学校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审议,获全体委员2/3以上同意,即可取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每年6月份,学校学术委员会将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有关材料报学校审定。
4.校外人员申请在我校做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由相关学科所属二级学院提出意见,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审批并下发文件统一公布。
5.研究生处公示及备案。研究生处将获得硕导资格的名单汇总表,以及获通过的申请者的《西藏民族学院硕士生导师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公示、备案。
6.硕士生导师实行聘任制,聘任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聘任期一般为一届研究生的培养周期(三年)。聘任工作由各二级学院负责,由研究生处审核、备案后,报学校,由学校统一颁发《硕士生指导教师聘书》。
(二) 硕士生导师跨、转专业审批程序
硕士生导师申请跨、转专业,应向申请专业所在的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由本人填写的《西藏民族学院硕士生指导教师跨、转专业申请表》,并通过申请专业所在学位评议组的审核。硕士生导师跨、转专业的审批,与当年硕士生导师遴选工作同步进行。
第四章 考核、奖励与退出
第十七条 学校将依据研究生导师任职条件定期对研究生导师进行考核与评估,导师的考核与评估一般是在每个教学年度末(6月下旬),由本人填写年度登记表,每三年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对在研究生培养上有突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对不能满足任职条件者,将视具体情况作出停止招生或取消导师资格的决定。  
第十八条 考核期内(3年)有下列情形之一,可暂停导师的招生(指导)资格:
1.对研究生培养工作不负责任,或未能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研究生对其意见较多者;
2.未能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至少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省级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者;
3.未能以第一作者出版学术专著一部者;
4.未能以第一署名取得省部级及其以上科研项目者;
5.未能以第一署名取得省部级及其以上科研奖励者;
6.未能以第一作者主持本研究领域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累计达5万元以上者;
7.未能以第一署名取得本研究领域发明专利者。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取消其导师资格
1.根据第十八条规定,经考核不符合要求,连续三年未能招生者;
2.导师无故连续三年不招收研究生者;
3.在学术或科研上出现较为严重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者。
第二十条 停止、撤销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由各二级学院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术委员会决定停止、撤销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其所指导的研究生由所在单位决定更换导师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属暂停招收或取消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者,如再提出招收或指导研究生,应按照有关程序重新进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查。
第二十二条 在聘的硕士生导师凡男性年龄超过57周岁者、女性超过52周 岁者,一般应停止招收或指导新一届的硕士研究生;当已经办理完毕退休手续的研究生导师,确因工作需要、并由本人或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相关二级学院按照有关程序,在学校人事处办理续聘手续;续聘期间的待遇问题,按照学校人事处的有关规定执行。续聘的最大年龄应以连续指导三届研究生正常毕业为止(男性65为周岁左右,女性为60周岁左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指导教师在资格审批或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如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有权向学校学位委员会或学校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2
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体状况
 
最终学历
 
毕业时间
 
职称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掌握外语程度
 
申请指导硕士研究生专业
 
 
 
本人简历
 
 
 
所获教学科研奖励       及其它荣誉
 
近三年在国内外核心刊物或省级及其以上刊物发表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的情况
 
 
其他代表性论文或著作
 
 
                       
 
科研项目
 
科研经费
 
请列出本人主讲过               的本科生主要课程
 
是否协助指导过至少一届硕士生;能开出哪几门本专业研究生课程
 
 相关系(院、所)          推  荐   意  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2014年 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审  核  意  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2014年 月  
院学位委员会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2014年 月  
         
 

 
附件3
 
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简况表
 
二级学院:                          (盖章)                               日期 2014     
序号
姓名
年龄
学历
职称
申报专业
获奖
论文数
科研项目数
科研经费数
主讲本科课程
 
 
 
 
 
 
 
 
 
 
 
 
 
 
 
 
 
 
 
 
 
 
 
 
 
 
 
 
 
 
 
 
 
 
 
 
 
 
 
 
 
 
 
 
注:若同一专业可申报人数超过一人,务请按推荐顺序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