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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2017学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来源:研究生院

发布时间:2017-09-06

点击数:11062

各学院(部):
根据《西藏自治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藏财教字[2013]40号)及《西藏民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校办发[2017]22号)的规定,为切实做好2016—2017学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与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二)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4、学习成绩优秀,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前20%以内;
5、社会实践积极,关心集体、老师同学公认表现突出;
6、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与学业奖学金:
1、延长学制的(以《西藏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2、在校期间有课程不及格的;
3、在校期间受过处分或有其它违纪及学术不端行为的;
4、未按学校要求履行注册手续者;
5、开题报告没有一次性通过者;
6、中期考核达不到良好及以上级别的;
7、有留级或休学行为者;
8、欠缴学校学费、住宿费者。
二、评审程序
(一)各学院(部)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成立各学院(部)的国家奖学金与学业奖学金评选委员会,成员必须由院长、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研究生教学秘书、导师代表、研究生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评选委员会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评选委员会负责组织各学院(部)研究生及相关人员学习《西藏民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校办发[2017]22号)及《西藏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校办发[2017]18号)等文件材料。
(二)各学院(部)务必于2017年9月7日前完成综合测评,因2017级研究生只参加本次学业奖学金的评选,要求各学院(部)根据2017级研究生人数分配学业奖学金名额(按40%的比例),综合测评时以入校初试成绩为准,确保2017级研究生有获奖机会。各学院(部)确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人选,将结果公示3天,无异议后于9月10日前报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院将严格审核各学院(部)报送的材料,确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名单,将结果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送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公示5天,公示结束报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三、具体要求:
(一)各学院(部)的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本着“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研究生提交的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审查,要确保评审的透明与公正,向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推荐合格的奖学金获得者,并完成《西藏民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信息汇总表》和《西藏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信息汇总表》。
(三)研究生本人必须提供《西藏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校办发[2017]18号)中加减分项的原始材料及复印件(所有材料的有效期为2016年9月1日——2017年8月31日,上次评奖用过的材料本次不能再用)。
(四)研究生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须实名以书面形式向各学院(部)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反映,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应向研究生院反映,各单位必须严格保密实名反映的学生信息并严肃处理打击报复的行为。
 
附件:附件1:《西藏民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办理办法》
附件2:《西藏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
附件3:西藏民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信息汇总表
附件4:西藏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信息汇总表
附件5:西藏民族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登记表
附件6:西藏民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件7:西藏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西藏民族大学研究生院
201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