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民族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6-03-31 信息来源:医学院 浏览次数:24073
视力保护色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毕业生就业管理,根据国家和陕西省及西藏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以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的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国家和西藏自治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一步转变毕业生的就业观念,推动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第三条 拓宽毕业生就业的渠道,鼓励毕业生到基层、西部地区及国家和西藏自治区急需人才的部门工作。
第四条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及西藏自治区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和西藏自治区服务的义务,在就业过程中要履行协议、信守诺言、遵守法律、讲究道德。
第五条 学校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努力为毕业生的充分就业创造良好环境,并将提供具体的就业指导、咨询与服务。
 
第二章 就业工作进程
 
第六条 毕业生情况登记备案
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和信息由各二级学校在毕业生毕业前一年的9月份采集,并于每年的9月20日前报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由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列入毕业生就业计划。
第七条 确定毕业去向
毕业生的就业去向分为统一分配、双选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或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升学(推荐读研、读双学位、考研、专升本)、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派回原籍。毕业生应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选择其中的一种就业方式,并按规定时间,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办理确定毕业去向的手续(见以下相关各章的规定)。
第八条 签订就业协议
1、自荐材料准备
自荐材料包括自荐信(推荐信)、个人简历、证明材料、成绩单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等。《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由学校下发给每一名参加就业的毕业生,人手一份,由本人妥善保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可从学校就业信息网下载。
2、就业协议的签定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充分洽谈达成签约意向后,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签订《劳动合同书》。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约后协议或合同生效,在原协议或合同未解除前,不得再与其它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
签定《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约后,由毕业生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交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填写盖章。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留一份,学生保留一份,并由学生将另一份在规定的时间内返还给用人单位。毕业生可凭用人单位的接收函先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填写盖章,再到用人单位签约。三方各自的要求、承诺及约定等等,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并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
签订《劳动合同书》: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约后,毕业生持《劳动合同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登记备案。
3、签约的时间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书》是学校上报就业计划,为学生办理《报到证》等相关就业手续的依据。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书》送交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审核盖章登记,以便及时为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毕业生离校及报到
1、毕业生离校时,向二级学校领取离校手续单,前往各相关部门办理手续,要做到文明离校。毕业生应将所借学校图书、资料、仪器、体育用品等公物归还借出单位,交清各种费用。如有遗失、损坏者应按规定赔偿。如有无理取闹破坏学校正常秩序者,故意损坏、私拿公物者,视情节轻重按校纪校规进行严肃处理,处分材料存入本人档案,通知用人单位。情节严重的,取消毕业生报到资格。
2、毕业生根据本人就业去向,凭个人有效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领取《报到证》和办理相关就业手续。《报到证》是毕业生参加工作和迁移户口的重要凭证,毕业生一定要妥善保管,原则上不予补办。
3、毕业生到单位报到时,如遇问题,请直接与单位所在省、计划单列市的大、中专毕业生调配部门联系,必要时可通过电话与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联系,由学校通过正常途径帮助解决,切勿盲目返校。
 
第三章 就业政策与办法
 
第十条 定向生、委培生按原定向协议或委培合同就业,档案、户口等直接转入原定向或委培单位。
第十一条 自主创业以及灵活就业的毕业生,须在学校上报就业计划之前,到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填写《西藏民族大学应届毕业生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登记表》,就业指导办公室可为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可为其办理保留户口、档案托管的手续。在此期间,仍可办理派遣手续。学校给予自主创业以及灵活就业的毕业生一定奖励,并发纪念品。
第十二条 对自愿申请到艰苦地区、行业、农村、基层就业的毕业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相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结业学生就业的规定
结业生在学校上报就业计划前,如有用人单位同意接收,且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可发《报到证》,但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若未确定就业去向的,学校不负责其就业的有关事宜,应在离校时,到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办理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的手续,自谋职业。
第十四条   离校前经医院体检不能正常参加工作的毕业生,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应办理将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的手续,自谋职业。
对残疾毕业生学校将积极帮助其就业,确有困难的,将按有关规定转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安置。
 
      
第四章 升学(推荐读研、读双学位、考研、专升本)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升学(推荐读研、读双学位、考研、专升本)的毕业生,应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之前,到所在二级学校和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对“是否被录取”进行登记备案,一旦被录取,其毕业去向确定为升学。
考取外校研究生、二学位、专升本的毕业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及复印件、调档函原件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登记备案,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考取本校研究生、专升本的毕业生,以研究生处、校招生办公室提供的名单为准。
西藏自治区计划招收的统分生和定向生,在报考研究生、公务员前必须到所在二级学校登记备案,各二级学校按照专业和班级进行分类造册整理名单报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书面和电子材料各一份)。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统一汇总上报自治区人事厅或教育厅,由自治区人事厅或教育厅决定报考和录取中的具体处理意见。定向生、委培生报考研究生,须经定向或委培单位同意。毕业生如无视相关规定报考,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六条 被推荐读研、读双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因已纳入研究生及双学位的招生计划,毕业去向确定为读研、读双学位。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须持所在二级学校、教务部门和研究生招生部门同意的证明材料办理有关就业的手续。
第十七条 考研待录取的毕业生,其毕业去向尚不能确定为读研。若要求就业,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的规定办理。在与用人单位签约时,须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注明考取研究生后双方对协议的约定,否则日后提出终止该协议将按违约处理(见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申请出国(境)留学、探亲和出国工作的规定
 
第十八条 在学校上报就业计划之前,已确定毕业去向为出国(境)留学的毕业生,经有关部门同意后,须到所在二级学校和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登记备案,并以此确定其毕业去向为申请出国(境)留学。
第十九条 申请出国(境)留学的毕业生须确定其户口、档案的保管单位,并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若毕业离校时不准备出国(境)留学,必须在上报就业计划前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提出变更毕业去向并办理就业手续,逾期,学校不再受理其就业事宜,并由本人将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自谋职业。
在申请出国(境)留学的过程中,毕业生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但须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注明能否出国的约定。否则日后提出终止该就业协议将按违约处理(见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条 申请出国(境)探亲或出国(境)工作(含港、澳、台地区)的毕业生,须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之前,到所在二级学校和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登记备案。毕业离校时,毕业生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办理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的手续。
 
第六章 未就业毕业生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到学校上报就业计划时,仍未办理确定就业去向的毕业生为未就业毕业生。未就业的毕业生,可根据个人情况,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按以下方式中的一种方式办理有关手续:
1、毕业离校时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
2、毕业离校时其户口、档案转至毕业生联系的其他代理机构。
3、在毕业离校前,向所在二级学校和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提出申请将本人户口档案暂时保留在学校,经批准后,毕业生的户口和档案可以保留在学校(最多保留两年)。
4、对以上三种办法都不采纳,又不能确定其户口和档案的其他去向的未就业毕业生,其户口和档案转回生源地,由此产生的后果考生自负。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代理保管户口和档案期间,只办理与就业有关的事宜(不含异地报考公务员),不开具与就业无关的各种证明材料。户口、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未就业毕业生,只能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就业。毕业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就业手续,逾期,将按非应届毕业生对待,学校不再受理其有关事宜。具体代理保管规定祥见《西藏民族大学代理保管未就业毕业生户口、档案的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 在离校时有就业愿望但未就业的毕业生,学校进行待就业登记,学校在毕业年度内继续为这部分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就业信息、短期培训等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
第二十四条 未就业的结业生,离校时,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自谋职业。
 
第七章 违约,改派,更改毕业时间及就业报到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违约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书》后,因特殊原因提出违约的毕业生首先要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协议,然后持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材料(须注明违约责任方与违约原因)和原签订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书》,到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办理违约手续,填写《西藏民族大学毕业生解除三方就业协议登记表》。如办理违约手续的时间为学校上报就业计划后,按“改派”处理。如违约后要求出国(境)留学或考研,毕业生须办理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的有关手续。
录取研究生、二学位、专升本后,拒不通知用人单位,拒不办理违约手续,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的毕业生,学校将其档案和户籍关系寄发用人单位。
第二十六条 改派 
违约后申请改派的学生,填写《西藏民族大学毕业生改派申请表》,须持原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材料(须注明违约责任方与违约原因)、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接受函)、所在二级学校同意改派的证明,到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办理改派手续。
毕业生调整改派手续原则上毕业后三个月内不予办理,调整改派时限为毕业后一年内,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毕业生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更改毕业时间的规定
1、未能按时完成学业而延期毕业的学生,须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之前, 持二级学校、教务部门同意延期毕业的书面材料,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办理变更毕业时间的手续。
2、延期毕业的学生已经与用人单位签约,若通过协商,用人单位同意延期报到,学校可延期发放《报到证》;若用人单位不同意延期报到,学生应持用人单位证明材料,到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办理解除协议的手续,参加下一年度的就业。
3、延期毕业的学生若是有申请出国(境)留学或读研者等其他情况,也须到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登记备案。
4、在学校上报就业计划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办理延期毕业手续的毕业生,学校将按正常情况上报就业计划,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第二十八条 若毕业生已到用人单位正式上班,学校原则上不再受理其更改签约单位、更改毕业时间等事宜。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办理接受手续及户口、档案等关系。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不能退回学校。
第八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三十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学校不再负责为其办理与就业有关的事宜。毕业生在向学校交纳全部培养费和偿还在校期间的全部奖(助)学金后,到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办理将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的手续,按当地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2、自领取《报到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3、报到后,因拒不服从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4、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政策、就业办法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增加就业工作的透明度。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防止不正之风的干扰。对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扰乱学校就业秩序者,由主管部门、纪检部门或司法部门依法查处。
 

西藏民族大学医学院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西藏民族大学医学院网所发布信息由原创信息、转载信息构成;

凡注明信息来源为西藏民族大学医学院网的信息为本站原创信息,其版权为西藏民族大学医学院网所有;

凡注明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信息为本站转载信息,西藏民族大学医学院网不对其观点的正确性和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