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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西藏自治区成人高考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来源/作者:招生就业处  浏览次数:2428  发布时间:2017-10-18


  本人将于2017年10月28日至30日参加西藏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全国招生统一考试,对招生有关规定、《考生须知》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已详细阅读,在此愿郑重承诺:
  1.在报名考试过程中,本人愿自觉遵守招生考试有关规定以及《考生须知》中的各项要求,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
  2.如违反招生考试的有关规定,自愿接受《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应处罚,并将违规事实记入本人诚信考试电子档案,以供招生学校和用人单位查询。
  3.报考专升本考生:本人持有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若不属实,愿接受不予新生电子注册并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罚。
4.按照招生考试的有关要求,本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真实、准确。 
身份证号:                    报名号:           准考证号:              
考生签字:         
 2017 10   
 
考 生 必 读
 
一、考生须知:
1、考生应讲诚信并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2、考前20分钟考生持准考证进入考场。         
3、迟到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本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次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4、考生进入考场除二代身份证、准考证、2B铅笔、书写蓝(黑)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5、考生进入考场后按准考证号(座位号)入座,将准考证放在桌子右上角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无效。         
6、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答题。 
7、考生应在试卷、专用答题纸的密封线外或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准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需使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8、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喧哗,交头接耳、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  
9、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考生须先举手,经监考人员同意后轻声提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10、考试结束前要离开考场的考生须先将答卷及答题卡反扣在桌面上,再举手提出离场,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才准离开考场。         
11、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笔,将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平放在桌面上,根据监考人员指令依次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不得将考场上所发的任何考试材料带出考场。       
12、对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将记入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       
13、成绩、录取结果查询:www.xzzsks.com.cn;电信拨打:96833513。   
 
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办法;
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3、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4、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6、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厅将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1)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2)组织团伙作弊的;
(3)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7、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各科成绩,由自治区招生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8、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将考生在成人高考考试中的违规违纪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诚信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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