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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利政策的主要类型 (一)剩余股利政策 剩余股利政策主张,企业有盈余首先用于可接受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在满足了可接受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之后,若还有剩余,则企业才能将剩余部分作为股利发放给股东。 采用剩余股利政策时,应遵循以下四个步骤: (1)设定目标资本结构,即确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率,在此资本结构下,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将达到最低水平; (2)确定目标资本结构下投资所需的权益资本数额; (3)最大限度地使用保留盈余来满足可接受投资项目所需的权益资本数额; (4)可接受投资项目所需权益资本已经满足后若还有剩余,再将其作为股利发放给股东。 主张该种股利政策的根本理由是保持理想的资本结构,使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最低。 (二)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 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是企业确定一个股利占盈余的比率,并长期按此比率支付股利的政策。在这一股利政策下,各年股利额随企业经营的好坏而上下波动,获得较多盈余的年份股利额高,反之获得盈余少的年份股利额就低。 主张实行固定股利支付率的理:能够使股利与企业盈余紧密结合,以体现多盈多分、少盈少分、不盈不分的原则。 适用范围:盈利比较稳定或正处于成长期、信誉一般的公司。 (三)稳定性股利支付政策 稳定股利政策是每年发放的股利固定在一定的水平上,并在较长时间内保持不变,只有当公司认为未来盈余将会显著的,不可逆转的增长时,才提高股利发放额。 主张该种股利政策的理由: 1.稳定股利可以消除投资者内心的不确定性。 2.许多依靠固定股利收入生活的股东更喜欢稳定的股利支付方式。 3.具有稳定股利的股票有利于机构投资者购买。 (四)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 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是指在一般情况下,企业每年只支付较低的正常股利,只有在企业经营非常好时,才支付正常股利之外的额外股利。 在这种政策下,企业每年按照固定的数额向股东支付正常福利,当企业年景好、盈利有较大幅度增加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向股东临时发放一些额外股利。 主张这一股利政策的理由: (1)向股东发放稳定的正常股利,可以增强股东对企业的信心; (2)给企业以较大的弹性,即使企业盈利很少或需要多留成盈利时,企业仍可发放固定的正常股利;而当企业盈利较多时,还可给股东以额外股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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