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防范火灾事故风险,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全体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义务。
第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指挥、组织协调,研究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五条 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依法依规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保卫部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定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监督检查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措施落实情况,督促指导各单位排查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技能培训、应急演练;
(四)对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学生公寓、餐厅等场所的消防器材定期进行维护、更新;
(五)调查校内火情(火灾)事件,提出责任认定及整改意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处)应当督促指导公寓管理员每日开展对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督促学生及时整改,对屡教不改的报学生工作部(处)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第八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对校内建筑消防基础设施进行维护、维修。
第九条 教务处、科研处负责对实验室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相关学院及时消除安全风险和隐患。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的职责;加强对所辖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开展内部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隐患,重大隐患和问题报保卫部。
第十一条 由学校举办的大型室内活动,牵头部门应当提前商保卫部制定消防安全措施,由保卫部负责消防安全管理。校外单位租用学校场地举办室内活动的,应当向学校审批部门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并报保卫部备案。
第十二条 严禁校内任何单位、个人拆除、移动消防设施器材,对破坏消防设施器材的,应当依规依纪进行处理。有下列情形的,保卫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二)堵塞、占用、封闭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口。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