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民族大学动火作业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防范动火作业引发火灾事故,切实维护全校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动火作业是指在非固定区域采用使用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焊接作业或者使用气割、等离子气割、砂轮机运行、磨光机打磨、喷砂防腐等作业或者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等明火作业。
第三条 动火作业管理坚持“谁的场所谁管理,谁动火谁负责”的原则。对基建工程施工的动火作业实行备案制,对维修改造工程的动火作业实行审批制。
第四条 基建工程施工需动火作业的,后勤管理处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动火作业的监管,审核施工单位以下材料后向保卫部备案。
(一)校园动火作业报备表;
(二)动火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复印件;
(三)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第五条 维修改造工程需动火作业的,由项目单位提供以下资料报保卫部审核,由保卫部核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一)动火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复印件;
(二)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三)动火作业详细计划表;
(四)提供现场采取防火保护措施的电子照片。
第六条 保卫部应当对动火作业现场安全防火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动火的,有权责令停工整改。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该加强对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压实施工单位动火安全责任。
(一)评估动火作业安全风险,督促落实动火作业安全防范措施;
(二)审核动火作业人员相关资质;
(三)实地确认动火作业现场监管人及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条 施工单位动火作业严禁超出动火许可证明规定的范围、时间。
第九条 维修改造工程不得无证动火作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