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禁止在校园内饲养犬只,学校也曾多次下发通知明确禁止在校园内饲养犬只。但近期发现校园内部分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家属依然存在养犬、遛犬等现象,且在劝阻的过程中不配合,师生员工反映强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咸阳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学校为禁止养犬区域,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预防、控制疾病传播,积极营造整洁干净的校园环境,维护学校师生员工正常的生活、教学秩序,现将在校园内禁止饲养犬只规定通知如下:
一、校园内(包括咸阳干休所)为犬类禁养区,严禁在校园内饲养犬只,任何个人严禁携带各类犬只进入校园。
二、凡我校饲养有犬只的师生员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家属), 必须于本通知印发后7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理出校园。
三、本通知印发后,学校相关部门将对校内犬只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对发现的仍在校园内饲养的犬只、且拒不配合学校禁犬工作的人员,学校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西藏民族大学违规养犬处理办法》予以严肃处理。
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将校内禁止养犬的规定及时传达至每位教职员工(含离退休职工、家属)和学生,负责做好师生员工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要求师生员工及家属积极配合,齐抓共管,共创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