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民族大学外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平安校园建设,深化校园综合治理,规范外来人员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通知》《陕西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人员,是指除本校在职(含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教职员工和在校生以外的所有来校务工、从业、经营、施工、维修等需要在校内停留一段时间的校外人员。具体包括:
(一)校内从事校园基本建设或维修等工程施工人员;
(二)校内从事餐饮、绿化、保安、保洁等人员;
(三)校内各单位雇佣的临时人员;
(四)校内设点经商、服务的人员;
(五)其他非学校在编人员。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外来人员管理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本单位外来人员的管理责任,将外来人员管理纳入管理范围,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保卫部负责监督校内各用人单位做好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对用人单位提交的人员信息进行备案审核;进出校园进行查验;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外来人员涉及的治安或刑事案件。
第五条  外来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自觉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第三章   管 理
第六条  学校对外来人员管理实行访客预约或临时校园卡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  因公务来访、私人探访人员需通过访客预约系统进行预约,由被访单位或个人审核通过后,凭身份证、人脸识别进出校园。
第八条  因校内装修、工程施工的临时务工人员和其他常驻学校工作的外来人员应当由用工单位将相关信息按要求报学校保卫部备案,由后勤管理处办理一卡通,开通门禁通行权限后方能进出学校。
第九条 未登记备案、未办理校园出入证件的人员,保卫部有权拒绝其进入校园。
第十条  外来人员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卫部会同相关用人单位、监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视情节轻重,责令给予批评教育、解除劳务合同或限制当事人继续在校内从业工作。
(一)在校内开展宗教活动,宣扬封建迷信的;
(二)在校园内寻衅滋事、参与黄赌毒、打架斗殴的;
(三)偷盗他人或公共财物的;
(四)有偷窥、猥亵、性骚扰等行为的;
(五)不服从校方管理,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
(六)其他违反校内管理规定的。
第十一条  对因违法违纪被除名或辞退的外来人员,用人单位须及时将名单报保卫部备案,校内任何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次接纳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