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民族大学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道路交通管理,营造安全、有序、和谐的校园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规范有序、安全畅通。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保卫部是学校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各类代步工具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和方案;维护校内各类车辆及代步工具行驶秩序;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相关交通事故和案件,对学校交通违法车辆和人员进行取证。
第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师生员工交通法规与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全校师生均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五条 所有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须在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未挂牌或未按规定悬挂符合交警部门认定标准牌照的,学校不予登记备案。
第六条  师生员工因通勤需要驾驶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进校的,须在本单位进行车辆信息登记,由单位汇总后报保卫部备案。
第七条 学校所属公务用车(含西藏干休所、附属中学、附属医院公务用车)、校内教职工本人的机动车辆一律凭备案的机动车车牌信息进出校门。
第八条 凡进入校园的校外公务车辆、特种车辆(公安、消防车、救护车、押钞车、邮政车、天然气抢修车、电力抢修车)、垃圾清运车等免收费用。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九条 因公需临时进校的机动车,须通过访客系统预约,经被访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校园,免收费用。
第十条 因私需临时进校的机动车,须通过访客系统预约,经被访个人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校园,收费标准按照《西藏民族大学机动车辆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 出租车、载人营运性三轮车原则上禁止进入校园,如遇特殊紧急情况,经门卫检查核实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十二条 服务后勤保障的送货车辆,应与学生上下课时间错峰进出学校。
第十三条  车辆进入校园后,驾驶人员应当文明驾驶,维护校内交通秩序,服从安保人员管理,听从交通指挥。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车辆进入校园后,严禁随意停放、不规范停车、堵塞消防通道。未在机动车停车区域和车位停车的,第一次违规,粘贴《违规告知单》;第二次违规,粘贴《违规告知单》,通报给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第三次违规,除粘贴《违规告知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进入校园的各类车辆,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严禁车辆超速行驶。车辆第一次超速将对驾驶人进行提醒;当月第二次车辆超速将通报至本人所在单位,并进行第二次提醒;当月第三次车辆超速,取消车辆本月校内通行权限,不得在校内通行和停放。临时进校车辆,在校园内违规两次(含两次)以上的,列入黑名单禁止入校。
第十六条  在校就读的学生禁止在校园内驾驶摩托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