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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3-31 信息来源:财经学院  浏览次数: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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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二级学院、院直部门、附属单位: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藏人社厅发〔2011〕18号文件)的精神,自2011年1月1日起,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待遇有所调整,现予以通知(见下表):

调 整 项 目

调整前

调整后

在职人员住院起付标准金

一级医院400元,
二级医院600元,
三级医院800元

一级医院200元,
二级医院300元,
三级医院400元

退休人员住院起付标准金

一级医院280元,
二级医院420元,
三级医院560元

一级医院140元,
二级医院210元,
三级医院280元

年度医保统筹基金报销

6万元

8万元

年度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赔付

10万元

14万元

在职、退休人员住院费用分段报销比例

起付金至2万元

90%

93%

2万元至4万元

95%

96%

4万元至最高支付限额

98%

98%

59328退休人员住院费用分段报销比例

起付金至2万元

93%

95%

2万元至4万元

98%

98%

4万元至最高支付限额

100%

100%

门诊特殊疾病

疾病病种

15种

20种

审批期限

90天

6个月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西藏民族学院医保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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