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应根据党员数量,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来确定。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一般可按以下掌握:党员人数少于500人,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为100人左右;党员人数为500至1000人的,代表名额为100至200人;党员人数为1000人以上的,代表名额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300人。
代表人选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他们应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在重大政治问题上坚持党性原则,是非分明;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组织纪律性强,顾全大局;有较强的议事能力,能够如实反映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正确行使党员的民主权利。
代表人选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超过60%,教学、科研、管理一线人员占30%左右,工人、学生代表占10%左右(工人、学生党员人数较多的高等学校,其代表的比例可适当提高)。妇女代表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本校妇女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少数民族代表所占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50岁以下的代表一般不低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