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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高等学校党委和纪委成员名额如何规定

发布时间:2015-09-12 信息来源:西藏民族大学第一次党代会 浏览次数:2644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的名额,应从学校实际出发,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力求精干。
设党的常务委员会的高等学校,党委委员为15至25人,最多不超过30人;党委常委为7至9人,最多不超过11人;书记1人,副书记2-3人(其中兼职副书记1人);党员校(院)长一般应任党委副书记。党员副校(院)长中,至少有2名为党委常委。纪委委员为9至13人,最多不超过20人;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
不设党的常务委员会的高等学校,党委委员为5至7人,最多不超过9人;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其中兼职副书记1人);党员校(院)长一般应任党委副书记,党员副校(院)长一般应为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为7至11人,最多不超过15人;书记1人,副书记1人。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安排,要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注重领导班子成员的政治素质、领导才能、工作实绩和群众威信,保持年龄结构的梯次配备,班子中应有1至2名45岁以下的年轻干部。要重视选拔优秀妇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进领导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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