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类科研平台的建设和运 行管理,改善科研条件,构建集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科建设、 学术交流和成果推广为一体的科研平台,推进我校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发展,依据《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家民委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西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研平台管理的指导思想
(一)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及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科技强国战略,以国家和西藏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需求为导向,以服务西藏和陕西等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为重点,以重大协同创新 任务为牵引,以体制机制改革为保障;根据学校建设高水平综合 性民族大学的办学定位,结合西藏经济社会发展对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加快推进高校科研体制综合改革,以科技创新驱动引领社会经济发展,通过实施“调整结构,转型创新发展” 的战略,促进科研平台建设,提升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的综合创新能力。
(二)围绕新时代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的重大理论和 现实问题,积极开展高原特色自然科学和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研究; 实施科研兴校战略,加强校内外协同,打破学科壁垒,整合科研 团队,推进学校高端智库建设;着力推进我校各级各类科研平台 的科研活动,为西藏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
社会文明与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科研平台是相对独立的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 学术交流的组织机构,包括国家级、省部级、校级实验室(工程中心)及人文社科研究基地(中心、所)等。
第四条 科研平台的主要任务是积极推动知识创新、技术创 新和科学创新,提高我校持续创新能力,积极参与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建立产、学、研、用相融合的战略联盟和新型智库。
第五条 科研平台建设总体目标是培育和打造高水平科研团 队,承担高水平科研项目,取得高质量科研成果,成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型智库和创新基地。
第二章 科研平台建设
科研平台建设分为校级科研平台建设与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建设。
第六条 校级科研平台申报条件(一)研究方向明确,特点突出
学校各级各类科研平台必须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充分发挥 学科优势和地域特色, 积极开展学术研究活动, 与学科建设、人 才培养和社会服务建立密切关系, 具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研 究内容和科研成果具有显著的创新发展优势,能够带动本领域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能力的提升。
(二)科研队伍结构合理
科研平台能够汇聚一批在国内、区内具有学术影响力的学术 带头人, 以及具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学术骨干, 组成一支职称、学历、年龄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
(三)项目依托保障
科研平台成员具有在近三年内承担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 目的研究经历, 并具有可持续的研究课题,能够深入、持续或系统地开展研究工作。
(四)科研条件良好
科研平台拥有必要的研究场所,拥有较为完备的设备仪器、 图书资料、办公设施等, 能够系统地开展科研活动;具备满足对外开展合作研究或学术交流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校级科研平台鼓励跨院系、跨学科联合申报。
第八条 校级科研平台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填写《西藏民族大学科研平台申报表》;
(二)科研处审查;
(三)校学术委员会审核批准;
(四)校学术委员会审核批准后, 科研处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后,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作为校级科研平台立项建设。
第九条 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申报程序按照《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实施办法》《国家民委人文社会科学重 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西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执行。
第十条 学校依据学科发展和总体规划,有计划、有选择地 对校级科研平台进行重点培育,组织推荐申报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
第十一条 科研平台的任务
(一)科学研究。围绕国家及西藏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针对学科前沿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组织高水平的科学研究,积极 组织申报并承担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通过高质量的科学研究,产出创新成果。
(二) 队伍建设。依托科研平台,通过内培外引,汇聚一批在国内、区内具有学术影响力的学术带头人,以及具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学术骨干,组成一支职称、学历、年龄结构合理的科 队伍,使科研平台成为西藏自治区乃至国家相关研究领域的优秀人才库和后备人才培养基地。
(三) 社会服务。积极参与学校的智库建设与研究活动,主 动承担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委托课题,为解决重大现实问题提供 科学的理论依据和智力支持,成为区内外知名的社会服务机构和政策咨询智库。
(四)成果转化。科研平台在强化基础研究的同时,加强产 学研合作,加快推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增强学校科研实力与核心竞争力,提高学校社会服务能力与影响力。
(五)学术交流。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术水平,了解和掌握本领域发展前沿动向。通过举办和参与各类高级别的 学术活动,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的重要作用,成为本领域学术和信息资源交流的重要平台。
第十二条 科研平台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在本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二) 富有开拓精神,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的具有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协调能力和凝聚力。
第十三条 科研平台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科研平台成员高质量完成本平台科学研究、队伍建设、社会服务、成果转化、学术交流等任务;
(二)组织科研平台的申报工作;
(三)撰写科研平台的年度报告;
(四)提供科研平台建设的具体实施办法、年度建设计划与发展规划;
(五)制定科研平台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包括科研人员管理、科研平台经费管理、科研人员考核等相关规章制度;
(六)对科研平台成员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章 科研平台的运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处作为科研平台建设的职能管理部门,落实、执行关于科研平台建设和管理的决定,指导和组织科研平台 的建设、评估和管理等, 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对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进行检查、验收和评估。涉及科研平台的组织架构设置、印信 制作使用、对外合作签约、咨政成果报送、经费管理使用等事宜,参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或提交学校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科研平台负责人岗位采取兼职制。省部级科技类 平台设立正职负责人 1 名,副职负责人 1-2 名; 省部级社科类平台设立正职负责人 1 名,如正职负责人担任行政职务,可设副职 负责人 1 名。校级科研平台设立负责人 1 名。科研平台负责人任职资格按照科研平台上级管理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科研平台负责人岗位采取聘任制。负责人应由科研处会同组织部(人事处)及有关学院(部)协商、提名,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聘任。
第十七条 科研平台负责人岗位采取任期制。一个任期为三年,任期结束,进行任期考核。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决定下一聘期是否续聘。
第十八条 学校对科研平台及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具体考核由科研处会同组织部(人事处)等有关职能部门成立平台管理考核小组组织实施。
第四章 平台负责人及助理待遇
第十九条 按照《西藏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校教职工课时量规定及超课时(工作)量补助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精神,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科研平台负责人及助理超工作量补助。第二十条 考核合格后, 按照下列标准兑现待遇:
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胜任工作的科研平台正职负责人每年 折合工作量 100 学时;胜任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每年折合工作量80 学时。
校级科研平台: 胜任工作的科研平台负责人每年折合工作量60 学时。
第二十一条 校级以上科研平台由负责人聘任兼职助理,负责该平台日常事务,协助平台负责人开展工作。原则上兼职助理不得由行政人员兼任, 在平台工作时间不少于 1 年,兼职助理人 员名单每年初报科研处审批。社科类科研平台可聘任 1 名兼职助 理,科技类平台可聘任 1-2 名兼职助理。兼职助理工作由科研处 和平台负责人共同考核。胜任工作的省部级科研平台兼职助理每 年折合工作量 60 学时,胜任工作的校级科研平台兼职助理每年折合工作量 40 学时。
第二十二条 担任行政职务的平台负责人,每年考核胜任工作的, 折合工作量兑现待遇按照50%执行。一人兼任多个平台负责人的,折合工作量按照就高不就低、单一计算原则,按最高标准待遇兑现。
第二十三条 实验员担任重点实验室兼职助理,每年考核胜任工作的,折合工作量兑现待遇按照50%执行。
以上工作量的核算,参照《西藏民族大学超标准学时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一条规定执行,且在职称评审中不作为加分依据。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平台负责人或兼职助理,一律不兑现上述待遇。
第五章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的初建经费由学校向上 级部门申请获取。校级科研平台的初建经费由依托单位申报学校 研究审定后给予支持。经费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第二十五条 各级科研平台的后续建设及运行经费,由各平台多方筹集。经费来源包括申请专项资金、纵向项目资金、横向 课题资金、成果转化收益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等。学校根据各平台建设及运行成效酌情给予经费支持。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七条 对科研平台及科研平台负责人实行合同式管 理并实施年度考核,根据科研平台年度计划任务书组织实施。具体年度考核程序以科研处年度考核通知为准。
第二十八条 平台负责人任期及平台运行周期考核。平台负责人任期及平台运行周期满三年进行考核,由平台管理考核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平台负责人任期及平台运行周期考核程序
(一)平台管理考核小组下发考核通知;
(二)平台负责人提交个人三年工作述职报告和《任期考核简表》,平台提交《西藏民族大学科研平台建设运行总结报告》;
(三)平台负责人向平台管理考核小组进行工作述职;
(四)平台管理考核小组根据工作业绩、综合表现确定考核结果;
(五)平台管理考核小组将考核结果上报学校,学校决定平台是否继续支持建设, 平台负责人下一聘期是否续聘。
第三十条 平台负责人任期及平台运行周期考核内容学校将根据科研平台建设任务, 在平台负责人任期及平台运
行周期届满,从以下方面进行考核:
(一)科学研究。重点对各平台争取和承担的科研项目、产出的科研成果(包括著作、学术论文、应用成果等)、获得的科研奖励等内容进行考核。
(二)队伍建设。重点对各平台组建及培养的研究队伍、科研创新团队及科研人才成长情况进行考核。
(三)社会服务。重点对各平台参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服务社会等情况进行考核。
(四)成果转化。重点对各平台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产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进行考核。
(五)学术交流。重点对各平台组织举办的学术会议及参与的其他各类学术活动、产生的学术影响力情况进行考核。
(六) 平台日常管理情况。重点对各平台经费使用、科研档案管理、服务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等日常运行情况进行考核。根据各级各类科研平台特点及差异性,详细参照《西藏民族 大学科研平台考核实施细则(试行)》考核指标及各平台年度建设计划, 开展年度考核及运行周期考核。
第三十一条 科研平台实行负责人责任制,独立运行,独立管理。科研平台团队成员构成鼓励跨院系、跨学科,由平台负责人组建。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团队成员不少于 20 人,不超过 25人,上级主管部门有团队成员人数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 行;校级科研平台团队成员不少于 10 人,不超过 20 人。聘期内, 团队成员只允许在年初提出变更申请,变更人数不超过团队成员总数 20%。每名科研人员最多只能成为 2 个平台的成员。
第三十二条 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应设立学术委员会,委 员会由依托单位和国内同行业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学术委员 会的职责是评审平台的发展规划、研究方向、年度工作报告、重大科研事项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科研平台应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兼职助理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
(一)科研人员档案,如聘任合同书,外出进行学术交流证明等;
(二) 科研项目档案,如立项通知书、委托研究合同书、结项证明材料等;
(三)科研成果档案,如研究成果正本,奖励证书等;
(四)学术会议档案,如会议通知,会议论文,会议纪要等;
(五)科研经费档案,如平台运行经费支出情况、执行进度等;
(六)工作报告档案,包括各类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及决议文本,科研平台的重大事项记录等;
(七)其他档案。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立项建设的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的建设与运行, 按主管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实行定期评估的方式, 由 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检查与考核。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除接受学校考核之外, 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考核。
第三十六条 平台负责人任期及平台运行周期期满,平台考核管理小组按照平台建设的要求进行评估考核,考核结果分 “优秀”“ 良好”“合格” 和“不合格”。对于考核结果为“ 良好” 等次以上的 科研平台,从平台运行周期内所获得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费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绩效奖励。对于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校级科研平台, 须提出一年整改 建设方案,经科研处审核同意后实施。一年整改期结束后进行考核,合格的按照校级科研平台继续发展;不合格的取消校级科研平台的资格,今后不得以该科研平台名义开展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西藏文化传承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作为全校科 研平台业务统筹协调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由学校正式任命。其下设平台按照校级科研平台管理及考核。第三十八条 平台负责人及助理折合的工作量补助从学校科研管理费中支出。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由西藏民族大学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