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科研平台建设,合理规范使用科研平台建设 运行经费,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西藏民族大学科研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科研平台建设运行经费的管理遵循 “统一领导、分 级管理、责任到人、专款专用” 的原则。本办法所指的科研平台 建设运行经费是指由学校统筹、上级主管部门划拨、平台自筹, 用于建设各级各类科研平台的专项经费以及维持已有科研平台运 行的基本费用。所有经费纳入学校财务处的统一账号内,单独建 账,实行学校和科研平台的二级管理。平台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变更用途。
第三条 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的初建经费由学校向上级部门 申请获取,按照建设要求进行拨付。校级科研平台的初建经费(第 一个三年运行周期)由依托单位申报学校研究审定后给予支持。 各级科研平台的后续建设运行经费, 由各平台多方筹集。经费来 源包括申请专项资金、纵向项目资金、横向课题资金、成果转化收益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等。学校根据各平台建设运行考核结果给予差额经费支持或经费保障。
第四条 科研平台负责人是科研平台建设和运行费使用的责任人,对平台经费使用负责。
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 科研平台建设运行经费主要用于科研平台基础设施投入、科研平台必要的图书资料费、小型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产品试制费、软件设计调制费、差旅费、通信费、 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基本的办公支出、劳务费等。
第六条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差旅费 管理办法执行;学术会议费的开支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 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开支标准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除学校单独批准外,科研平台建设及运行经费不得用于设立招标项目。
第三章 经费支出程序
第八条 科研平台在开展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工作中所产生的费用,预算内单笔支出 2 万元之内(含 2 万元)的, 由平台负责人审批支出;预算内单笔支出 2 万元以上的,或 平台负责人本人经办的费用,报平台依托学院院长审批;平台负责人同时兼任学院院长的,报依托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审批。
第九条 凡因管理和科研所需, 由科研平台向协同单位拨付经费的, 由科研平台提供书面材料,报请科研处及学校审批。
第四章 经费预算编制
第十条 科研平台经费预算由平台负责人根据平台建设任务和实际需求进行编制。第十一条 科研平台建设运行费可编制单笔不超过 2 万元的 仪器设备购置预算,设备购置要科学合理,进行必要的论证,不 得购置明显超出工作需要的设备。 因项目研究需要自制设备,可 列入相应的专用材料、劳务费、加工费等支出范围中,且在预算表附注中说明具体金额及自制设备在研究中的功能、作用等情况。
第十二条 需要外单位协助的测试加工费、专用材料费等须 在相应的支出范围中进行预算,在预算说明书中详细说明其与课题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单位名称、工作量、价格、总金额等。
第十三条 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预算须严格按照支出标准 计算,在预算说明书中应说明咨询次数、理由及依据。专家咨询费不超过预算总经费的 10%,劳务费不超过预算总经费的 15%.
第五章 经费预算管理及执行
第十四条 预算一经批复,须严格执行。执行过程中,如确 需调整预算的,须提出书面材料进行详细论证,经科研处批准后方可调整。其中专家咨询费、劳务费不予向上调整。
第十五条 科研平台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工作进度和年度预 算有计划使用经费。经费使用进度较差,将影响到考核结果和下 一年经费拨付。对结余经费学校将按平台建设运行需要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平台建设运行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和自制 设备均属于国有资产,论证、采购、验收及管理严格按照学校国有资产采购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科研平台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工作进度和年度预 算有计划使用经费。经费使用进度较差,将影响到考核结果和下 一年经费拨付。对结余经费学校将按平台建设运行需要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平台建设运行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和自制 设备均属于国有资产,论证、采购、验收及管理严格按照学校国有资产采购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以及学校的有关要求,学校 监审处、财务处、科研处将对平台建设运行经费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科研平台经费使用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纳入科研平台考核,并作为推荐申报高一级科研平台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科研平台经费使用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纳入科研平台考核,并作为推荐申报高一级科研平台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如与科研平台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相冲突,则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