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

西藏民族大学高质量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13 信息来源:科研处 浏览次数:166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多出高质量的科研成果,扎实推进我校学科建设,提升我校学术影响力和办学水平,依据《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参照《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处根据本办法,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执行全校的科研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在聘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获评校级以上高质量科研成果奖的奖励。
  第四条 以“ 西藏民族大学” 为第一署名单位、我校教职工为第一署名人获得的各级别科研成果奖,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之各奖励类型等级进行全额奖励。
  第五条 各科研成果奖励类型及奖励标准:
    A类奖励:一等奖奖励50万元,二等奖奖励20万元, 三等奖奖励10万元。
    B类奖励:一等奖奖励6万元,二等奖奖励4万元, 三等奖奖励2万元。
    C类奖励:一等奖奖励1.5万元,二等奖奖励1万元, 三等奖奖励0.5万元。
    特等奖奖励3万元。

等级

 

 

 

 

A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科技发明

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

会科学);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科学技术)。

 

 

B 


国家民委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中国藏学研究珠峰

奖;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陕西省

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

(科技厅);陕西省科学技术奖等。

 

C 

省厅局、地市级优秀科研成果奖;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


  第六条 咨询研究报告获得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肯定性批示,奖励额度为 10 万元;获得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委员、 中央书记处书记肯定性批示,奖励额度为 8 万元;获得其他国家级领导人肯定性批示,奖励额度为 5 万元;获得国家部委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获得省委(自治区党委)和省政府(自治区政府) 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奖励额度为 3 万元;获得国家部委副部级 领导肯定性批示、省(区)党委和政府副省级领导肯定性批示,奖励额度为 2 万元人民币;获得国家部委司局级部门采纳并形成 指导性文件、获得正地厅级以上党委部门、政府机关采纳并形成指导性文件的,奖励 1 万元。
  第七条 咨询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被采纳,需以政府部门公章或公函,或采用证明为依据。
  第八条 以“ 西藏民族大学” 为非负责单位,或我校教师为非成果负责人获得的国家级奖(完成单位必须有“ 西藏民族大学”),奖励将根据个人和单位排名顺序依次按全额奖金的(80%)n(n=个人排名+单位排名-2)给予奖励。
  第九条
以“ 西藏民族大学” 为非负责单位,或我校教师为非成果负责人获得的省部级奖(完成单位必须有“ 西藏民族大学”),奖励将根据个人和单位排名顺序依次按全额奖金的(80%)n/2(n=个人排名+单位排名-2)给予奖励。
  第十条 出版社为我校科研人员免费公开出版的专著、编 著、译著等学术著作。学术著作第一作者为我校正式教职工,并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

等级

出版社名称

奖励金额

A 

科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

社、
 商务印书馆、人民出版社、

三联书
店、中华书局、 中国科学

技术出版
社。

5 万元

B 

部分中央级出版社和优秀地方出
社共 93 家。

3 万元


  第十一条 上述第五条至第九条所列奖励,如一项成果符合多项奖励条件时,按最高一级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发放


  第十二条 获得学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奖励,在获奖名单通过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发放。
  第十三条 获得校外校级及以上(含省厅局、地市级)优秀科研成果奖,在获奖文件正式公布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发放科研奖励。
  第十四条 咨询研究报告获得批示或被采纳的,在政府部门公章或公函,或采用证明到达我校后,经西藏文化传承发展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管委会会议审批通过,成果复印件及采纳证明提交科研管理系统,由西藏文化传承发展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发放科研奖励。
  第十五条 奖金由科研成果负责人进行分配。科研成果若同时有多位本校成员,则对排名最前成员进行相应额度的奖励,团队成员共同分享,不重复奖励。
  第十六条 申请本办法第十条学术著作的奖励时,应提供出版合同原件或出版社函件作为未使用学校出版资助经费、课题经费的证明。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各部门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对本单位的高质量科研成果给予适当的配套奖励。
  第十八条 个人所得税由获奖人自己办理。
  第十九条 奖励兑现时已调离我校的教师,不再予以奖励。

第四章 异议与监督


  第二十条
高质量科研成果的认定出现异议时,由科研处组织校内外相关领域专家审议裁定。
  第二十一条 在申报各项奖励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重复 申报、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与本办法相冲突时,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援引的上级文件或参照执行文件发生变动的,依据变动后最新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西藏民族大学科研奖励办法》(藏民大发〔2017〕37 号)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