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科学研究繁荣发展,规范校内科研项目管理,根据国家最新文件精神,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科研项目须结合西藏及学校实际,突出特色、发挥优势,更好地服务我校总体建设,服务西藏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校内科研项目面向全校在职教职工,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四条 科研处负责校内科研项目统筹管理,财务处会同科 研处负责项目经费管理,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协助科研处管理本单位的校内科研项目。
第五条 校内科研项目分为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两个系列,两个系列中含“重大项目培育计划”资助项目、“青年学人培育计划”资助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思政专项五个类别。其中“重大项目培育计划”立项项目,作为学校主要储备项目,争取省部级以上重大项目立项。其他立项项目入选学校项目储备库,适时争取更高一级项目立项。
第六条 项目成果形式可以是研究报告、论文、专著、发明专利等。“重大项目培育计划”“青年学人培育计划” 资助项目完成时间为 3 年,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思政专项完成时间为 2 年。每年年初审批下拨项目经费,次年年底按照自治区财务规定收回逾期余额。
第二章 申报和评审
第七条 校内科研项目每年评审一次。“重大项目培育计划”资助项目负责人与“青年学人培育计划”资助项目负责人的资格条件及申请评审流程依据《西藏民族大学“ 重大项目培育计划”资助项目实施细则》和《西藏民族大学“青年学人培育计划”资助项目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 一般项目的申请人应为我校在职职工;青年项目的申请人应 39 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在我校工作 2 年(含)以上;思政专项的申请人应为我校从事思政、辅导员管理或研究工作的在职职工。
第九条 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有在研校内项目的不得申报。申报项目应有充分的调研或必要的研究实践基础。
第十条 申报人须填写《西藏民族大学科研项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一式 2 份),交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由所在单位统一报科研处。
第十一条 校内项目的评审由科研处负责组织实施。一般项目、青年项目与思政专项评审流程为:
(一)资格审查:按上述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合格者进入初评。
(二)单位初评:各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西藏民族大学科研项目申请书》进行评审,按分配名额确定拟立项名单,将《申请书》汇总后与申报情况一览表一并交送科研处。
(三)专家组评议:科研处根据年度校内科研项目数量、学 科特点分布,分组组织校内外 3 名专家对校内科研项目进行评议, 提出修改完善建议和推荐建议。专家组修改完善建议反馈给申请 人对申报书进行修改;推荐建议仅作为学科组评议的参考,不具有约束力。
(四)学科组评审:科研处根据学术委员会章程分自然科学 学科组和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组,组织学科组专家对校内科研项目进行评审。
(五)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学科组初评的项目, 由校学术 委员会进行评审产生立项项目名单。须有 2/3 以上学术委员到会投票方为有效;票数超过到会委员的 1/2 以上方可通过。
(六)公示审批: 由科研处将校学术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公示无异议后,下发立项文件。
第十二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本人或亲属申请 本年度项目者,不得参加本年度项目评审工作;学术委员会委员本人或亲属申请本年度项目者,评审时须回避。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经费按以下金额进行资助:(一)“重大项目培育计划”资助项目: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每项资助额为 10 万元, 自然科学项目每项资助额为 15 万元。
(二) “青年学人培育计划”资助项目: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每项资助额为 3 万元, 自然科学项目每项资助额为 5 万元。
(三)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每项资助额为 1.5 万元,自然科学项目每项资助额为 3 万元。
(四) 思政专项:每项资助额为 1.5 万元。
第十四条 校内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预算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第十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超支不补,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西藏民族大学科研项目直接经费管理办法》《西藏民族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依法依规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承担最终诚信责任和法律责任。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开支。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因调离、出国、生病、退休等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项目,学校予以撤销或终止项目并收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第四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科研处审批:
(一)在中期之前,变更或增补项目组成员,但仅可 1 人次。
(二)延期结项半年以上。
(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科研处建议校学术委员会撤销该项目: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通过。
(三)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四)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
(五)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六)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七)预算执行进度严重滞后。
被撤销项目除收回剩余经费外,项目负责人 2 年内不得申请任何科研项目。
第五章 成果验收和结项
第二十条 立项项目最终成果须由科研处负责组织专家验收。
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培育计划” 资助项目和“青年学人培育计划”资助项目的验收结项要求依据《西藏民族大学“ 重大项目培育计划”资助项目实施细则》和《西藏民族大学“青年学人培育计划”资助项目实施细则》和项目任务书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思政专项验收按照项目任务书执行且标准达到下述条件之一:
(一)人文社会科学:发表高质量学术成果 1 篇或其他公开发表的学术性文章 2 篇及以上。
自然科学:发表高质量学术成果 1 篇,或其他公开发表的学术性文章 2 篇且申请国家发明专利 1 项及以上。
高质量学术成果原则上以《西藏民族大学高质量成果目录》 范围为准,还包括《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社会科学报》 等全国性权威报纸和《西藏日报》等省部级以上党报的理论文章 (2000 字以上)。其他公开发表的学术性文章,是指字数在 8 千 字以上,发表在有正式刊号的刊物、省部级以上官方网站和新媒体公众号、《西藏高等教育研究》上的文章。
(二)在本研究基础上,获批 1 项省部级以上相关科研项目。
第二十三条 项目成果发表、采纳或出版时,须注明项目资助来源。否则,不作为结项成果。
第二十四条 验收专家的选定:
验收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从事本专业研究;有较高学术水平;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一)每个项目的验收专家不少于 3 人。
(二)项目组成员不能担任本项目的验收专家。
科研处对验收专家的人选、过程严格保密;验收专家对验收项目成果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十五条 成果验收程序:
(一)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向科研处提交《西藏民族大学科研项目结项申请书》和成果证明原件。
(二)科研处会同财务处组织专家和财务人员对成果进行双向匿名评审验收。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审计。
(三)首次验收未能通过的,允许项目组在半年内对成果进 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验收(重新验收费从项目经费中支付)。重新验收仍未能通过的,按本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成果通过专家验收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由科研处发给《西藏民族大学科研项目结项证书》
第二十七条 研究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由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 定》和《西藏民族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做规定的,依据《西藏民族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援引的上级文件或参照执行文件发生变动的,依据变动后最新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西藏民族大学校内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藏民大发〔2017〕35 号)不再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