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

西藏民族大学 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3-13 信息来源:科研处 浏览次数:1430

  为更好地发挥科学技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我校师生的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保障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 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 16 号)等法律及文件精神,学校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主要目标是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通道,调动科研人员成果产出的积极性,在强化基础研究的同时,加强产学研合作,加快推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增强学校科研实力与核心竞争力,提高学校社会服务能力与影响力,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西藏民族大学的所属单位或个人,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职务性科技成果。职务性科技成果中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完成以上成果的课题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 科技成果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等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这些成果的后续实验、开发、完善、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收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五条 为了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和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第六条 学校鼓励成果完成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第二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学校成立“西藏民族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科研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校办、科研处、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处、教务处、信息工程学院、医学部等相关部门领导组成。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实行领导班子决策制度,设置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和岗位,学校科研处将建立统一的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服务平台,对全校师生已完成的科研项目及转化的科技成果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九条 科研处负责指导、协调和服务各单位开展科技成果 转化工作,培育有应用和转化前景的科技类科研成果,做好校内外科研信息的收集、整理及发布,组织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的可行性论证,积极争取各级各类的经费支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产生的技术股份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西藏民族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其他相关成员应做好政策落实工作,在研究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环节及配套政策落实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予必要的支持,协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成果完成人不得将职务技术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成果完成人可自行转化成果,但应事先向学校报告并与学校签订协议,依法保证学校应享有的权益。
  第十二条 各项科技成果转让合同(协议)的订立须经科研处审定并报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须经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三条 全校教职工应按相关要求对已经完成的科技类科研项目成果进行整理、登记、归档、报备,为科技成果的转化做好储备。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登记、报告、公示、信息公开制度。对科技成果转让及作价入股等事宜进行公示(包括 成果的项目来源、资金、简介、拟交易价格、成果拥有者及单位、受让的单位或个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如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根据公示价格、受让单位等,按学校分级审批管理的原则办理 成果转让相关手续;如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中止交易,待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公示;学校只接收实名、书面提出的异议。

第三章 转化方式与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由需求单位、科研处和成果完成人共同协商确定,科技成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1.各种科技咨询服务(含智库服务)
  2.技术开发与工程应用示范等
  3.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许可
  4.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转让
  5.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办企业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入股方式进行转化、有偿使用 方式进行转化、一次性转让方式进行转化、以及其他学校认可的方式进行转化。
  1.以入股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程序
  (1)科研处对拟转化且涉及股权的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 转化时的成交价原则上不低于评估值。组织成果完成人、投资人等有关各方商议并制定投资方案。
  (2)科研处代表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履行股东权利与义务,协助运营实体办理国资、工商、税务等法律手续。
  (3)科技成果可以作价入股注册新企业,也可以作价入股加入已有企业。
  2.以有偿使用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程序
  (1)科技成果产权中学校所持有的部分,可以以技术提成、 技术支持、资源占用等方式进行转化。有偿使用的期限和费用比例,由科研处代表学校洽谈签订合同。
  (2)以有偿使用方式转化的科技成果,学校不承担经营风险,成果的使用期限和费用以科技成果的评估价作为参考。
  3.以一次性转让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程序
  (1)科研处负责组织评估作价、合同签订、收益分配等事项。
  (2)科技成果一次性转让的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
  4.以其他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程序根据实际情况议定。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让的定价主要采取协议定价方式,同时积极推荐成果到规范的技术市场进行挂牌交易,对多个企业有 受让意愿的科技成果,也可采用竞价拍卖等方式。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的定价,以双方协议定价为基础,按照国家规定,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以合同形式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1.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学校所有;
  2.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合作方共有;
  3.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力,但须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对应不同的转化形式,具体分配办法如下:
  1.以入股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移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学校从 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益中提取 70%的比例用于奖励技 术团队和发明人,学校、学院(系)分别按照 20%、10%的比例对 净收益进行分配。技术转让后产生的技术纠纷,也按此比例承担
相应的经济风险。
  2.科技成果以有偿使用方式转化,所持分配比例为:学校提 取管理费 20%,学院(系)提取管理费 5%,75%归成果完成人所有。
  3.科技成果一次性转让,所持分配比例为:学校提取管理费15%,学院(系)提取管理费 5%,80%归成果完成人所有。
  4.以其他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分配比例参考以上转化形式,根据实际情况议定。
  第二十条 学校优化管理层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 根据科技成果转让的价格实行分级审核报批,具体分级审批权限如下:
  1.科技成果转让价值小于等于 10 万元,由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2.科技成果转让价值在 10 万元以上的,经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需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成果完成人不得将学校的科技成果私自转让、 入股办企业,如违反规定,学校将给予纪律处分,并按规定上缴所得收益。

第四章 政策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并支持教师利用科技成果开展产学研合作,积极争取横向科技项目;在知识产权关系明晰的前提下,鼓励并支持教师、研究生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入股办企业。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老师依托科技成果积极自主创业,对愿意自主创业的教师,在经费、场地、仪器、设备、政策等方面进行支持。
  第二十四条 相关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环节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予必要的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 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签订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 权力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擅自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成果。技术交易管理机构或者中介机构在为我校从事技术代理或者服务中,对知悉的有关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发明人应对转让、许可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中出现纠纷的,应积极应对妥善处理;确因发明人的原因引起的纠纷,由发明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有关人员、部门应及时向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西藏民族大学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