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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10-10 信息来源:信息工程学院  浏览次数:4642

西藏民族大学信息工程学院

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教育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顶端,是科技第一生产力、人才第一资源、创新第一动力的重要结合点,是支撑和推动我院学科建设和学院发展的重要基础。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优化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完善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机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西藏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西藏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考核管理规定》、《西藏民族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管理办法(试行)》、《西藏民族大学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学院根据学校每年下达的招生计划(含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按照本办法确定各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年度招生指标数。

第二章  导师招生资格

第四条  政治素质过硬,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师德师风高尚,认真履行导师职责,身体健康。若出现违背导师职业道德规范情形(以学校认定结果为依据),则暂停当年的招生资格。

第五条  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研究生导师培训,在岗导师每年至少参加1次培训。若上一年度未参加过研究生导师培训,则暂停当年的招生资格。

第六条  有适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科研项目。若近三年(不含招生当年)均没有主持或参与适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科研项目(以学校科研系统登记信息为依据),则暂停当年的招生资格。

第七条  有较充足的用于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科研经费。若无可支配的科研经费(以学校科研系统登记信息为依据),则暂停当年的招生资格。

第八条  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研究生指导能力,上一年度须取得具有一定水准的学术成果,且以西藏民族大学为署名单位,否则暂停当年的招生资格。

第九条  导师本人或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或上一年度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不合格的(以学校认定结果为依据),则暂停当年的招生资格。

第十条  在研究生招生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以学校认定结果为依据),则暂停当年的招生资格。

第十一条  出现违纪违法等其他严重问题的(以学校认定结果为依据),则暂停当年的招生资格。

第十二条  本人未申请招生或未通过学校硕士研究生导师年度考核的,则暂停当年的招生资格。

第三章  招生指标分配

第十三条  基本指标。获得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在岗导师的招生基本指标为2人,兼职导师的招生基本指标为1人。

第十四条  奖励指标。获得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岗导师,可获得相应奖励指标,当年奖励招生指标当年有效。

(一)聘期内的国家级高层次人才每年可获奖励指标2人,聘期内的省部级高层次人才每年可获奖励指标1人。

(二)获得国家级科研项目,且西藏民族大学为项目牵头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在项目(课题)执行期内每年可获奖励指标2人,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课题)执行期均以项目(课题)主管部门批复的任务书为依据。

(三)获得省部级科研项目,且西藏民族大学为项目牵头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在项目(课题)执行期内每年可获奖励指标1人,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课题)执行期均以项目(课题)主管部门批复的任务书为依据。

(四)获得经费100万及以上横向委托开发项目,且西藏民族大学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内每年可获奖励指标2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期均以项目合同为依据。

(五)获得经费50万及以上横向委托开发项目,且西藏民族大学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内每年可获奖励指标1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期均以项目合同为依据。

(六)上一年度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学位论文,当年可获奖励指标2人;上一年度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获得校级优秀学位论文,当年可获奖励指标1人,全国一级学会等同于省级,省一级学会等同于校级。

(七)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研究生教学成果奖且西藏民族大学为获奖单位,当年可获奖励指标2人;上一年度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研究生教学成果奖且西藏民族大学为获奖单位,当年可获奖励指标1人。全国一级学会等同于省级,省一级学会等同于校级。

第十五条  每位导师每年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总数原则上不超过4人。学校下达的强军计划、退役士兵计划、少数民族计划等专项计划指标不占导师招生指标。如确有特殊原因要超过上述限额,可提出申请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首次招生的招生指标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人(含各类专项计划)。

第十七条  为了加快优秀年轻导师的培养,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非硕导,通过个人申请且上一年度参加过研究生导师培训,可以与其他硕导联合以导师组的名义进行招生,在项目执行期内每年最多可获得招生指标1人,且不占导师组内其他硕导的招生指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学校、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学院负责解释。学院原有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条款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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