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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研究生院

发布时间:2013-11-22

点击数:1587

关于开展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审核工作的通知
学位[201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推动研究生教育布局结构调整,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迫切需求,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开展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工作的基本原则
  本次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坚持“服务需求、深化改革、动态调整、保证质量”的基本原则。
  1. 服务需求。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应重点考虑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国家或区域相关行业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迫切需求,按需申请、择优授权、宁缺毋滥。
  2. 深化改革。积极推进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和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突出专业学位人才培养要求,不以学术学位授权点作为增列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必要条件。
  3. 动态调整。鼓励学位授予单位根据自身办学特色及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在硕士学位授权点(含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总量不变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4. 保证质量。将学位授权审核与人才培养及后期质量评估相结合,将培养模式改革作为学位授权审核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学位授权审核的导向和调节作用,构建前期学位授权审核、培养过程监控与后期学位授予质量评估相结合的质量保障体系。
  二、授权点的基本条件
  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按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标准掌握。
  三、申请单位和专业学位类别范围
  本次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工作,只面向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和军队院校,不包括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以及“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硕士人才培养项目”试点单位(5所民办高等学校除外);党校等其它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确有需要的,由所在地区省级学位委员会从严把握。
  本次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类别包括:金融、国际商务、应用统计、税务、保险、资产评估、法律、教育、汉语国际教育、翻译、体育、艺术、应用心理、警务、社会工作、新闻与传播、出版、文物与博物馆、工程、林业、农业推广、风景园林、兽医、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药学、中药学、护理、会计、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图书情报、审计、军事等36种专业学位;其中,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按工程领域进行审核增列,警务硕士限公安警察系统内院校申报。
  工商管理、建筑学和城市规划等3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不列入此次授权审核范围。
  四、审核的办法
  1. 委托省级学位委员会开展所属院校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开展军队院校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委托部委属普通高等学校自行开展本单位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
  2. 本次授权审核实行限额审核、总量控制。各省级学位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及部委属高等学校审核增列的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数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3. 鼓励学位授予单位根据自身办学特色及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在硕士学位授权点总量不变的基础上调整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即撤销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可以不计入限额增列相应数量的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申请调整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所涉及的专业学位类别不得超过本次授权审核规定的专业学位类别范围,其中,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仅允许在工程领域之间进行自主调整。申请调整增列的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须按照本次授权审核的申报及审核程序办理。
  4. 部委属高等学校自审结果和各省级学位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审核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五、审核工作要求
  1. 各学位授予单位要以服务需求为导向,结合本单位办学定位、特色及发展规划科学制定申报方案,切实做好自评推荐工作。申报过程中,要与行(企)业组成联合专家组对申报点逐一进行论证和评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要进行全程监督和评审把关。各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的申报表(见附件2)将作为本次授权审核及取得授权后进行评估的重要依据。
  2. 各省级学位委员会须结合本省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制定具体的审核办法和实施方案,重点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急需领域倾斜,着力优化研究生教育布局结构,从源头推进培养模式改革,并积极引导学位授予单位明确办学定位,提高培养质量,办出特色和水平。审核过程中,省级学位委员会要加强分类指导,按照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位类别组成联合专家组,以公开答辩方式对申请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需求论证、培养方案和支撑条件等进行全面认真评审。专家组成员中须有相关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和实务部门的专家参加。
  3. 部委属高等学校自行审核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须采取两级评审方式进行。由相关依托院系组织相关行(企)业专家共同进行论证后提出申请。学位授予单位须组成专家组,以公开答辩的方式对所申请增列的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进行审议。专家组应有来自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和实务部门的专家。
  4. 学位授予单位申报、自审及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核过程要严格履行评审程序,加强公示环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学位授予单位的申报材料、自评推荐或自审办法、推荐或自审结果要在本单位网站公示不少于7天。省级学位委员会要将审核程序及办法、通过评审的授权点申报材料和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5. 申报和审核工作中,省级学位委员会及有关学位授予单位要严把质量关,坚决制止不正之风的干扰,坚持标准,规范操作,做到程序公平,过程公开,结果公正。
  6. 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六、报送材料时间及要求
  1. 各省级学位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和部委属高等学校须在2014年3月1日前将以下材料(纸质版及电子光盘各1份)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1)审核工作总结报告和审核结果;
  (2)拟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申请表和汇总表(见附件2和附件3);
  (3)动态调整取消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和增列的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汇总表(见附件4)。
  2. 材料报送地址和联系方式: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处(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
  联系电话:010-66096528,010-66097847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2013年11月18日
附件1:
 
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
 
一、专业人才需求与招生
1. 所申报专业学位授权点培养的人才应具有长期稳定的市场需求,毕业生有良好的就业前景或相关职业发展状况良好;
2. 申报专业学位授权点拥有充足、稳定的生源,申报单位有吸引优秀生源、保障招生规模的相关政策。
 二、培养目标定位
1. 申报单位有体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规律的办学理念,制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职业导向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体现行业针对性,注重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2. 申报专业学位授权点有未来五年建设发展规划,在机构、制度和经费等方面有切实可行的措施。
三、培养方案和培养模式
1. 申报单位与相关行(企)业共同制定培养方案,突出专业学位的特定职业岗位能力和职业素养要求;
2. 申报单位与相关行(企)业共同构建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导向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注重产学结合,突出办学特色;
3. 申报单位有与相关行(企)业长期合作的有效机制和措施,积极引导行(企)业参与培养全过程。
四、质量保障条件
(一)师资条件
1. 有申报单位与行(企)业共同建设的专业化教学团队和导师团队;
2. 申报专业学位授权点有一定数量具备实践能力和理论基础的专职教师;
3. 兼职教师达到一定比例,能够实行双导师制。
(二)教学条件
1. 有符合特定职业岗位需求的课程体系;
2. 有符合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特点的教学模式;
3. 有足够的专业文献资料、现代化教学设施和实践教学条件。
(三)实践基地
1. 有数量充足、职责明确、长期稳定的实践基地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2. 实践基地有一定数量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
3. 实践基地有全面开展专业实践教学、培养专业实践能力所需的场地和设施,并能够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提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