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术讲座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10 信息来源:科研处 浏览次数:2460

各二级学院、院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建立长效的学术管理机制,提高学术讲座活动的质量和效果,全面落实《西藏民族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院发〔201226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学术活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进一步规范承办单位审查制度。承办单位在组织学术讲座活动前,要详细了解主讲者的学术造诣、社会影响力及与相关单位教学科研的关系等,聘请国内外知名的专家(校外专家原则上应当具有教授及同等级别职称),严格把关讲座主题与内容,确保讲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注重讲座的思想性、学术性、先进性、针对性、实效性。

2.进一步完善审批登记制度。承办单位在开展学术讲座计划安排时,需提前一周向科研处提交《西藏民族学院学术讲座申请表》,经科研处审批后方能举行。

3.切实组织好讲座活动。各承办单位应事先落实讲座地点、对象、人数,同时切实维护会场纪律,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每次讲座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两个小时,参与交流的师生原则上不得少于一百人。

4.宣传报道。应在讲座活动举办前3天在校园各主要海报张贴点张贴海报,内容包括活动举办的时间、地点、题目及主要内容、报告人及简介、举办单位等(举办单位由各承办单位署名,除特别授权外一般不署科研处名称),做到让广大师生广泛了解和参与。承办单位要负责做好活动的摄像、录像、宣传等相关媒体的新闻报道工作,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宣传报道活动举办情况并在校园网页上发布。

5.提交材料。承办单位在学术讲座结束后一周内通过科研管理系统向科研处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图片)和会议简报或纪要。

 

                                  

                                 科研处

                             二○一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