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西藏自治区首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13 信息来源:科研处 浏览次数:2626

各二级学院、院直各部门: 

    根据《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暂行)》(藏社科规划办通字〔2014〕4号)有关规定,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西藏自治区首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工作现已启动为做好此次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紧紧围绕“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围绕我区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以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不断推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为奋力推进西藏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

    二、评审标准

    1.参评成果必须体现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相统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必须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必须观点鲜明、逻辑严密、论据充分。

    2.基础研究类成果应当在理论上有所建树,在学术上有所创新,能够填补本研究领域某些空白,推动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受到学术界的重视好评。

    3.应用研究类成果应当在解决我区发展稳定工作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为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决策咨询和意见建议,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普及类成果应当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和可读性,能够在宣传党的最新理论成果、普及人文与哲学社会科学知识、阐释解答各族干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方面产生良好效果。

    5.获得中央主要领导同志和自治区党委常委以上主要领导批示,或发表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等国家级核心刊物上的成果,可直接进入终评。

    三、评审范围

  我区社科理论工作者从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公开出版、发表并享有著作权的优秀学术著作(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出版物)、论文、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咨询报告)和理论普及成果(不含教材、教辅读物和文学艺术类作品)等;虽未公开发表,但具有较高社会价值,已被自治区及以上决策部门采纳的调研报告、对策建议,经有关部门鉴定,并出具书面证明的亦可申请参加评奖。

    四、评奖机构及程序

     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负责审定评奖方案、成果评审、拟定获奖名单和奖励等级,对有异议的成果进行调查审议、作出最终裁决。评奖程序分为申报、初评、复评、终评和公示五个环节。

    五、奖项设置

    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一等奖1项、二等奖3项、三等奖5项;对推进我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优秀研究成果,将单设特等奖1项。

    六、申报须知

    1.申报评奖的成果应遵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申报成果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者署名人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申报。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负责的初审,并签字盖章确认。

    2.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人的申报资格并给予所在单位通报批评。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一经核实即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责成所在单位酌情给予处分,同时取消申报人下届申报资格。

    七、申报方式

    1.申报人按规定如实填写《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申报表》涉密申报成果必须注明密级,按保密工作相关要求办理申报。

    2.申报材料由申报人所在二级单位审查后,于2015年6月30日前报送科研处成果管理科。

    八、申报材料

    《申报表》、研究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可复印)各一式5份,统一用A4纸打印,并按《申报表》、研究成果、证明材料的顺序装订。

联系人:刘泽国

联系电话:029-33755134 

附件: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申报表

 

 

 

 

                                           科研处

                                       2015年5月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