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

西藏民族大学科研项目直接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13 信息来源:科研处 浏览次数:1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我校科学研究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家自然科学基 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西藏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校科研人员获得的各种科研项目经费,不论其经费来源渠道,均为学校科研经费,由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经费管理制度。
  (一)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申报拨付和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检查考核。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核票据的真实性、手续的齐备性、支出范围的合法合规性。
  (三)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四)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审计。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直接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直 接经费优先执行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 横向科研项目直接经费在 不违反国家规定前提下优先执行项目合同书有关直接费用的预算约定, 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预 算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
地编制项目预算。预算编制内容应符合科研项目主管单位要求。
  第七条 科研项目按业务费、劳务费、设备费三大类编制直接经费预算。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提供明细。计算机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预算评审工作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

第三章 使 用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本项目研究工作支出范围原则上应依据项目计划书或合同书。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报销按如下要求:报销应由项目财务助理或项目组成员经办,项目负责人签字,再报财务处报销。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十条 直接经费按照学校财务规定除包干部分外,凭有效发票报销。主要包括:
  (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 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试验材料、测试化 验、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 本校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专家的费用等。
  (三)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发生的费用。
  第十一条 业务费报销要求。
  (一)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印刷、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试验材料费中,按照学校财务和资产管理规定属于小额经费,无需办理资产购置手续的,应在报销时附发票和明细清单。按照学校财务和资产管理规定属于大额经费,或应办理资产购置手续的,按照学校资产管理办法执行。委托第三方进行测验、化验、申请发明专利代理服务的,除发票外,需附委托服务合同或采购合同;申请发明专利未获批的,仅需提供代理服务发票,无需提供知识产权获批证明。
  (二)出版费应依据出版合同、发票进行报销。
  (三)翻译费的支付标准参照《西藏自治区汉藏翻译服务收费标准》(藏译协字〔2016〕6 号)执行。其他翻译费,有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上述自治区文件执行。
  (四)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的考察调研、业务座谈、交流会议、咨询协调、评审答辩以及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等所发生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会议费用等。
  差旅费。使用科研项目直接经费在国(境)内出差的,差旅费报销按照《西藏民族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在差旅人员 范围上:出差人员应为课题组实际参与成员,但经项目负责人同 意出差的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硕士、博士)、博士后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的支出,按照《西藏民族大学差旅费管理 办法》中规定的“ 其他人员”开支标准范围内,由课题负责人确定支出标准进行结算;研究生导师带领其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或到 项目研究对象所在地调研的,由导师、学生在差旅报销中予以说明;导师不得用科研项目经费为学生个人假期返乡、探亲、旅游报销费用。不得为非课题组成员报销其差旅费。承担我校项目的非本校科研人员(必须为正式批准的课题组成员) 参与课题调研活动按照学校规定的同类级别标准报销差旅费、相关伙食补助和 市内交通费。在差旅费用范围和手续上,因参加会议需列支的差旅费需提供经审批的会议邀请函;严禁列支旅游费、景点门票,与项目研究相关的除外。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
  租车费、租船费。科研项目在野外工作调研期间需租用车辆、船只的,需签订正式、合法的合同(协议)。
  燃油费和路桥费。除西安市、咸阳市外,项目研究原则上不 允许使用个人车辆开展调研业务。租用车辆船只调研所发生的燃油费、路桥费可以在项目批复的相应预算中合理开支。
  会议费。会议费应提供会议预算、会议时间、会议天数、会议地点、参加人员等信息。
  (五)信息传播费包含邮寄费、网络费、专业通讯费和电话 费等。具体开支凭发票报销。不得列支非项目组成员的个人通讯费用。
  第十二条 劳务费支出要求。
  (一)开支标准,参照本地和拉萨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 不超过 200 元(人/天)。专家咨询费支出依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 号) 执行。
  (二)劳务费只能支付给个人,不能支付给单位。支出的原始凭证上应有领取人姓名、工作单位、负责工作、劳务时间、 支付标准等,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禁止现金支付。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按照学校国有资产采购 和管理办法执行。支付专用仪器设备租赁费的,须附租赁合同或协议。
  第十四条 其他费用报销要求。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除上述支 出项目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本项费用涉及日常办公耗材的, 均需附购置清单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章。若为超市购买的,还须附购物小票。
  第十五条 业务费、劳务费调剂权归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 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但调剂使用后, 项目负责人须向科研处、财务处提交费用调剂书面报告并签字,不得使用签名章。严禁通过虚构事项,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设备费预算调剂审批权归学校,由科研处审批。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应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从时效性 和均衡性方面,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转结余,严控突击报账。
  第十七条 各类科研项目直接经费的结余经费,按照学校项目结余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直接经费转拨管理。
  (一)不能转拨的: 经项目主管单位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申 报书和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书(协议书) 中无协作单位的,严禁科研项目经费转拨。
  (二) 可以转拨的:转拨的条件需满足下列其中之一:(1)项目申请书、任务书、合同书(协议书)书面文件中已明确约定相关外协和经费外拨条 款,并写明协作单位及其研究任务、权利义务和经费分配方案等,可办理经费外拨手续。(2)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相关外协和经费外 拨条款, 但并未写明协作单位及其研究任务、权利义务和经费分 配方案等,需与外协方另行签订外协合同。(3)合同中未明确约 定相关外协条款, 因任务需要外协并发生经费拨转的, 需经原委托单位批准并与协作单位另行签订外协合同。
  转拨的要求和手续是:外协合同和条款中必须明确研究任务、 验收指标、双方权利义务、经费额度和分配方案等信息。协作单位是企业法人的,应提供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协作单位是非企业法人的,应提供对方单位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 信息。有协作单位且确需转拨部分经费至协作单位方可开展项目研究的合作项目, 项目负责人持纵向科研项目申报书、批复预算 书或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书(协议书)、合作单位开具的有效票据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到财务处办理转拨手续。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其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或个人。
  转拨的管理和责任是: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协申请与科研项目的相关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财务处依据纵向科研项目立项 书(或已立项的正式申请书)、横向科研项目的委托合同、外协合 同负责对拨转经费的合规性、准确性进行审核。项目负责人对外 协合同中的合作业务及项目经费拨转的真实性、必要性、相关性、 合规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等负有直接和最终责任。凡弄虚作假, 违规办理项目经费外拨业务的,一经查实,承担最终诚信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除项目管理办法 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直接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以及科研成果属于学校的无形资产,均属学校国有资产,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项目研究成果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其成果的推广应用、转化转让按照《西藏民族大学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 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 虚假编报项目预算;
  (二) 列支与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三) 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四)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 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五)在使用项目资金中以任何方式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六)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直接经费的监督、检查。财务处和内部审计部门根据有关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核算准确。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套取科研直接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援引的上级文件或参照执行文件发生变动的,依据变动后最新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西藏民族大学关于印发科研项目直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藏民大发〔2021〕2 号) 文件不再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