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

西藏民族大学“青年学人培育计划 ” 资助项目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3-13 信息来源:科研处 浏览次数:149

  第一条 为培养新一代学术带头人,提高青年科研人员学术研究水平与创新能力,为争取高层次科研项目打下基础,特设立“西藏民族大学青年学人培育计划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青年学人培育计划”资助项目)。
  第二条 “青年学人培育计划”资助项目尊重广大青年科研人 员根据自身研究专长,以我校学科建设为中心,鼓励跨学科、跨专业综合研究,鼓励理论创新。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给予优先立项:
  (一)以西藏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作为主攻方向,对本学科或研究领域具有全局性、带动性、突破性的研究课题。
  (二)结合自身研究专长,以学校学科建设为中心,瞄准本学科前沿或重大问题,体现学科交叉和综合性,具有学科建设意义的研究项目。
  第三条 项目成果形式可以是研究报告、论文、专著、发明 专利、以该项目为基础申请获批国家级项目或省部级重大重点项 目。项目完成时限一般为 3 年。项目经费须在 2 年内使用完毕,逾期将会按照自治区财务规定予以收回。
  第四条 “青年学人培育计划”资助项目的申请条件为:
  (一)项目申报者年龄在 39 周岁(含)以下,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副教授职称的青年科研人员。
  (二) 项目申报者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及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对所申请的项目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资料准备。
  (三) 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项目负责人已有在研校内科研项目的,不得申报该类项目。
  (四) 作为项目负责人每人只可立项一次该类项目。
  第五条 “青年学人培育计划”资助项目的评审由科研处负责组织实施。采取个人申报、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方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遴选。项目评审程序:
  (一)申报人填写《西藏民族大学科研项目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初评后报送科研处。
  (二) 科研处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
  (三)专家组评议:科研处根据年度校内科研项目数量、学科特点分布,分组组织校内外 3 名以上专家对校内科研项目进行评议,提出修改完善建议和推荐建议。专家组修改完善建议反馈 给申请人对申报书进行修改;推荐建议仅作为学科组评议的参考,不具有约束力。
  (四)学科组评审:科研处根据学术委员会章程分自然科学学科组和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组,组织学科组专家对校内科研项目进行评审。
  (五)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学科组初评的项目,由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产生立项项目名单。须有 2/3 以上学术委员到会投票方为有效;票数超过到会委员的 1/2 以上方可通过。
  (六)公示审批: 由科研处将校学术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公示无异议后,下发立项文件。
  (七) 该项目每年评审一次,按照宁缺毋滥的原则,每次资助最多不超过 10 个项目。
  第六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本人或亲属申请本年度项目者,不得参加本年度的项目评审工作;学术委员会委员本人或亲属申请本年度项目者,评审和表决时须回避。
  第七条 “青年学人培育计划”资助项目经费的管理,由科研处协同财务处组织实施。
  项目经费预算与执行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西藏民族大学科研项目直接经费管理办法》、《西藏民族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预算与资金一次核定、额度控制、超支不补,无特殊原因不再调整预算。
  项目负责人依法依规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承担最终诚信责任和法律责任。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开支。
  第八条 项目按申报书约定要求开展研究,并按要求及时结项。
  (一)项目负责人在获得立项后,应按《西藏民族大学科研项目申请书》的研究计划开展项目研究。
  (二)研究计划实施过程中,鼓励项目组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不得降低预定研究目标,涉及改变研究内容、终止计划实施或延 期结项等事项变更情况,项目负责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科研处审批。
  (三)项目执行过程中,课题组成员须保持相对稳定,研究周期内仅能变更 1 人次,报科研处审批。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代理或变更,如遇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工作一年以上的, 由所在单位安排合适代理人选,报科研处审批,如无合适人选,该项目终止,追回科研经费。
  (四)结项时,须按要求填写《西藏民族大学科研项目结项申请书》,提供成果原件、研究报告。科研处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匿名评审验收,依据验收报告意见,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核。
  第九条 项目结项的成果形式在完成约定任务时,须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一)人文社会科学类: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 2 篇,或 1 篇高质量学术论文且省部级以上领导实质性批示。
自然科学: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 2 篇,或 1 篇高质量学术论文且申请国家发明专利 2 项。
  (二)在本研究基础上,获国家级项目或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
  (三)在学校认定的国内 B 类出版社正式出版的著作。
  第十一条 项目成果发表、采纳或出版时,须注明“西藏民族大学青年学人培育计划资助”(英文期刊或标注: Supported by Young Scholar Incubation Plan of Xizang Minzu University)字样。否则不做为结项成果。
  第十二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要坚持科学原理,尊重科学 律,崇尚严谨求实的作风,勇于探索创新,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学术诚信,严禁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三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不能按时完成项目者,将予以撤项,收回项目剩余经费,项目主持人两年内不得申报各类项目。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援引的上级文件或参照执行文件发生变动的,依据变动后最新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西藏民族大学“青 年学人培育计划”资助项目实施细则》(校科发〔2017〕2 号)不再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