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民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考试

发布时间:2013-03-07信息来源:管理学院 浏览次数:3404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作如下处理:
(一) 在考试中无论以何种形式作弊,其有关课程成绩一律无效,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记过处分:
1、夹带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或其他资料的;
2、交头接耳,不听劝阻的;
3、传递纸条的;
4、偷看或抄袭他人试卷的;
5、让他人抄袭或向他人提供、暗示答案的;
6、在考试期间高声喧哗、吸烟、吃东西或以其它方式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答卷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交换试卷或讨论试题的;
2、已构成作弊又不服从管理,故意纠缠,出言不逊,无理取闹甚至寻衅滋事、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3、以各种方式窃取试题造成后果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4、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识态度差或拒不承认错误的、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态度恶劣的;
(二)已受纪律处分或在待处分期间再次违纪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办案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四)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的;
(五)违反本条例两条或两款(含两条两款)以上的;
(六)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因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应同时受到以下处理:
(一)取消本学年各种评优评奖的资格;已经评过的奖项,凡奖金未发放或部分未发放的,自处分之日起予以停发;
(二)凡受处分者,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困难补助;已享受困难补助者,在受助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扣发当月困难补助,受记过以上处分的自受处分 之日起所享受困难补助予以停发;
(三)享受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管理学院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