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

西藏民族大学学术著作出版资助计划 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13 信息来源:科研处 浏览次数:1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学科建设和科研强校步伐,提升我校科研影响力和办学水平,鼓励我校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创新性 学术研究,调动广大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编写和出版学术著作的积极性,丰富我校的学术研究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申请条件


  第二条 申请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须为我校教职工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著作。
  第三条 申请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马克思主义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和较高的学术价值,达到了出版水平。
  (三)申请资助出版的书稿应为已经完稿并可立即交付出版的学术著作。
  (四)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著作,字数要求原则上不少于 15万字。
  第四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著作,予以优先资助:
  (一)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结项成果。
  (二)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博士论文。
  第五条 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著作,可免于评审:
  (一)国家级科研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项目通过鉴定的结项成果。
  (二)省部级科研项目结项成果,鉴定结论为良好及以上。
  (三)获得《高校社科文库》等部分出版资助的成果。

第三章 申请程序及评审

  第六条 申请资助出版者须填写《西藏民族大学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并提供书稿两份。
  第七条 所在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议,将符合出版资助条件的成果推荐到科研处,科研处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学术著作须由至少两位本学科领域的专家进行匿名评审,评审专家对著作的内容、质量和出版价值做出客观和实事求是的评价,填写《西藏民族大学学术著作出版资助专家评审表》。
  第九条 科研处在学校资助经费总预算内根据专家评审意
见确定资助出版名单和单项额度。

第四章 出版经费管理


  第十条 出版经费纳入学校专项经费预算,学校每年划拨专项出版经费,同时也接受国内外机构、团体、校友等的资助。
  第十一条
根据出版社、著作字数和学术价值等因素确定资助额度,自本文件实施起每部著作资助额度为 5 ~ 8 万元。后续年度根据国内 A 、B 类出版社的年度常规出版市场费用浮动确定资助额度。
  第十二条 资助资金专款专用,只用于该研究成果的出版,不得用于其它经费开支(如出版管理费、差旅费、稿费、校对费等)。学校资助并划拨出版资金后,著作因各类原因未能出版的,按原渠道退回。
  第十三条 出版经费由学校科研处和财务处统一管理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凡获得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在条件可行的情况下,由科研处优先考虑在有关出版社集中出版,形成系列学术文库。
  第十五条 凡获得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出版时必须注明“ 西藏民族大学资助出版”。
  第十六条 学术著作出版后,须向学校图书馆送交 12 本、向科研处送交 3 本图书。
  第十七条 学校原则上每学期进行一次学术著作资助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援引的上级文件或参照执行文件发生变动的,依据变动后最新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西藏民族大学学 术著作出版资助计划实施办法》(藏民大发〔2017〕40 号)不再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