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

西藏民族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13 信息来源:科研处 浏览次数:1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科研人员承担国家、省(部)级科研任务、企事业单位委托和合作开发的科研任务及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研究,明确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责,有效地组织和管理科研项目,不断提高学校科研水平,依据国家关于科研项目管理文件精神,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管理按照“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学校、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除西藏文化传承 发展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项目外)、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的三级管理模式。
  第三条 科研处代表学校统筹管理学校的科研项目,负责组 织科研项目申报、实施、检查、验收、统计、总结以及科研成果的鉴定与推广应用等。
  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管理和服务。
  资产处负责使用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和其他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科研立项管理部门要求及年度审计计划,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项目中涉及保密、外事等方面的事项,由党委(学校)办公室审核管理。
  各学院(部)、直(附)属单位落实学校科研项目的实施管理。
  西藏文化传承发展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负责其招标、委托和承接的科研项目管理。
  项目负责人对其承担的科研项目按照相应项目管理办法、项目申报书、计划书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科研项目按计划形式、合同形式和委托方式的特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部委、自治区(省)、市各类计划项目、各类基金项目、国际科研合作项目、西藏文化传承发展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招标及委托 项目和学校正式下文立项的各类项目等。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 批认定的行业学会、协会立项项目,据实际可认定为纵向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包括:各类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委托进行的研发咨询、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项目等,不包括人员培训、教学管理等非科学研究类项目。

第二章 纵向科研项目管理

(一)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
  第五条 国家、部委、自治区(省)、市科研计划项目申报: 申报国家、部委、自治区(省)、市科研计划项目,应由学校统一组织申报,申报人必须按照有关的规划、计划或项目指南和申请办法认真填写申请材料并报学校科研处,由科研处进行格式及相关内容审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科研处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申 报要求,统一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有限额申报要求的项目,由科研处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后提出推荐意见,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校长同意签批上报。
  第六条 校内项目申报按照《西藏民族大学校内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 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七条 科研项目的申报、实施、验收、鉴定及推广应用等由科研处和项目所在二级单位共同组织管理。其中,西藏文化传承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的项目由其组织管理。
  第八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要按照项目申报书(任务书)的研究计划组织实施,保证按时完成研究任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项目组不得擅自更改研究内容。若需变更,需提交变更申请报经学校科研处和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条 项目的研究任务应按计划或合同要求如期完成,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学校科研处提交书面申请,由学校会同主管部门或合同委托方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 为保证科研项目顺利完成,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变动,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经科研处同意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再报项目主管单位,根据项目主管单位核批要求确定是否调整。项目组其他研究人员的变动,根据项目主管单位要求执行,未作要求的由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系统中进行调整,科研处进行核定,但只能在项目中期之前进行 1 人次调整。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因故中断研究工作,须在离开 项目组前办好研究项目、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工作。项目 负责人如调离学校,须将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校内课题成 员,无校内课题成员的须移交原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调离人员 向所在二级单位书面承诺按期结项、承担不能按期结项的诚信责 任,并将承诺书报科研处备案。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后,配套经费收回,后续经费使用由原所在二级单位审批。
(三) 纵向项目检查与验收
  第十三条 科研处根据纵向科研项目主管单位要求对科研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第十四条 抽查、检查的主要内容:科研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取得重要进展和阶段性成果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原定计划有无修改意见;经费使用合规性。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会同项目组成员提交结 项材料,科研处按项目主管部门鉴定、验收的相关要求,对项目组提交的结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递交项目主管单位审批。
  第十六条 由我校负责结项验收的科研项目,依照项目主管 单位要求,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科研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成果达标技术验收。项目负责人在财务处指导审核下出具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结题财务依据,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负责,财务和审计部门依据项目验收结题评价操作指南进行财务验收。

第三章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一)横向科研项目的立项
  第十七条 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由学院(部)及科研平台会同项目负责人、学校法务部门对横向项目内容合法性、技术可行性进行审查后,方可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单位签订研究合同,报科 研处备案。项目负责人应书面承诺其横向科研项目合法合规,按时履约,不得有损学校声誉、利益,承担最终诚信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分类
  (一)职务性科研成果转让
     指所有权归学校的各种科研成果,通过签署技术合同或协议向社会有关部门的转让。
  (二)科技开发
   1. 委托研究:指承担委托方的研究开发项目,由委托方提供 必要的技术指标和全部研究经费,由学校(承担方)按委托方的要求,按期完成研究任务,并向委托方提供技术指导,帮助委托方掌握技术成果。
   2. 合作研究:指双方共同投资,按技术合同或协议规定分别
承担研究开发任务,双方按相关权重比例共享成果权。
  (三)技术服务
   1. 承接各种具有研究性质的数据分析处理及各种软件的开发服务。
   2. 承接各种管理技术性咨询及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3. 承接企业品牌战略设计和营销策划等任务。
   4. 承担专项技术培训任务。
   5. 承担外文科技文献、技术资料的翻译工作。
   6. 非职务性科研成果的推广转化。
  第十九条 所有横向科研项目,在合同或协议生效且研究经 费到位后,纳入学校总体科研项目统一管理。凡不经科研处备案的横向科研项目,学校不受理其成果鉴定(评审)、报奖、专利申请等,不计入科研工作量,产生违约责任由横向科研项目所在二级单位负管理责任且项目负责人承担最终责任。

(二) 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一经签订,项目承担者必须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如不能按期完成,必须征得委托方同意,并签订延期合同,方能延期。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及其项目组应具备独立的项目执行能力,按照合同或协议有关内容自觉接受检查和监督,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 一般情况下以验收方式结项,并由委托方出具加盖公章的验收报告。如技术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鉴定或评审方式结项的,在取得委托方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鉴定或评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合同中对知识产权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知识产权归属且以学校为第一单位身份完成的项目,可由学校直接向上级部门进行科研成果登记和申报奖励。

(三) 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协议的管理、审查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或协议的管理
  所有技术合同或协议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具有法律效力; 技术合同或协议签订完毕后,正本或副本须提交科研处 1 份存档;科研处代表学校管理横向科研项目的技术合同、协议、专利成果等资料,学校任何单位及各类经济实体,未经学校同意不得私自 进行学校职务性科研成果的转让和使用学校科研资源进行自谋利益的科技开发、技术服务等。
  合同或协议履行完毕后,委托方要出具认可证明材料(鉴定、验收或结项证明等),由项目组负责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上报科研处,与原技术合同或协议一并存档。
  第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或协议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项目负责人基本要求的审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要具有独立的科研研发能力,自始至终参与项目技术合同或协议的拟写与签订,熟悉有关技术合同的法律法规,掌握签订技术合同或协议的基本原则与方法,具有高度的责任感,法律意识强。
  (二)对技术合同或协议的内容、形式和要求的审查,包括要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和按期完成的可能性,经费数额及付款方式的合理性等。
  (三)对风险责任的承担及技术保密的审查。
  (四)对科研成果的分享、验收标准和方法的审查。
  (五)对违约责任、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审查等。
  第二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未按期结项的处理
  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或协议,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维护学校声誉和形象。学校对横向科研项目 负责人未按期结项致学校承担违约责任或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列入学校科研项目诚信黑名单,2 年内不得以负责人名义申报或承担各类项目。

第四章 国际合作科研项目管理

(一)国际合作科研项目的立项
  第二十七条 国际合作项目是指我校科研人员承担的涉外科研项目,且项目资助方为国外非政府组织(各种基金会、协会、 学会等)、国外组织、机构(含国外高校、研究机构、驻华使馆、外国公司等)。
  第二十八条 为更好地开展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贯彻 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努力做到既有利于扩大开放,增进交流,争取资助,促进发展,吸收世界各国优秀文明成果,提高我校科研能力,又能够抵御国际敌对势力对我校意识形态领域 的渗透,维护国家安全和民族利益;根据“ 以我为主,为我所用, 对我有利,政治无害” 的原则,学校既鼓励我校科研人员承担国际合作科研项目,同时对国际合作科研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及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际合作科研项目的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教育部和外交部发布的各类外事法规和条例。
  第三十条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在向国外非政府组织(各种基 金会、协会、学会等)、国外组织、机构(含国外高校、研究机构、 驻华使馆、外国公司等)正式提出申请资助之前,须将所申请资助项目的意义、内容、成果的使用去向、参与研究的人员及接受资助的前提条件书面呈报学校审批,程序为:由科研处、校办(对外合作交流部门)先后签署意见,然后由学校主管领导审定,获准之后方可正式对外联系和申请。
  第三十一条 国外非政府组织(各种基金会、协会、学会等)、 国外组织、机构(含国外高校、研究机构、驻华使馆、外国公司等)主动资助我校各单位和个人的研究项目时,受资助者也须向学校书面报告资助者的政治背景及资助的范围、内容、对象、方式、要求、参与研究的人员和金额,并应说明有无附加条件及科 研成果如何使用,经科研处、校办(对外合作交流部门)和学校批准后方可接受资助。

(二) 国际合作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资助申请获得批准或双方签约之后,须将接 受资助的书面文件(包括通知书、协议、备忘录、纪要等)的副 本报科研处、校办(对外合作交流部门)以及所在学院和科研平台备案,并严格按照协议执行,项目研究进度接受科研处管理,项目外联工作接受校办(对外合作交流部门)监督。项目研究任务完成报科研处审核后,方可向外方提供。
  第三十三条 国外非政府组织(各种基金会、协会、学会等)、 国外组织、机构(含国外高校、研究机构、驻华使馆、外国公司 等)主动资助我校各单位和个人的研究项目,最终成果经科研处审核后,方可向外方提供。
  第三十四条 凡国际合作科研项目中涉及到开展社会调查和 统计数据的,应按有关规定,在内容、范围和规模上有所限定,原则上不允许境外机构和人员直接参与国内调查和数据统计。最终成果经科研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定后,方可向外方提供。
  第三十五条 凡国际合作科研项目中涉及向境外派遣人员的,应按有关规定报批;对境外派遣来华人员,则要事先了解其 政治背景和学术思想倾向;如属我方主动邀请的,也应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五章 仪器设备、经费、成果转化收益的管理

(一)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类纵向项目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软件、试制的样机属于学校财产,应登记学校固定资产账目,纳 入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科研人员个人负责其科研经费配置资产的使用、保管、安全、报废处置,承担对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横向项目技术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由我方代购置仪器设备的,代购置仪器设备属于对方且不登记学校固定资产的,待项目完成后移交对方。
  第三十八条 在项目完成后 2 年内,项目负责人可依据原项目书用项目结余经费购置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实际领用人承担资 产管理责任,仪器设备必须登记学校固定资产。在项目完成后 5年内须将该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移交资产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凡通过国际合作科研项目所争取和获捐赠的仪器、设备(含车辆)以及通过项目经费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均属学校资产。学校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学校资产管理的相关最新规定和办法,并及时向学校资产管理处做好固定资产的入账工作。

(二) 经费的管理
  第四十条 科研经费实行“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项目负责人享有依规支出使用其科研项目经费的权利,并承担最终诚信责任和法律责任。项目经费不得用于与课题项目无关的开支。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全部按照国家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最新精神进行创新改革,分为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
  第四十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科研经费管理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和《西藏民族大学科研项目直接费用使用管理办法》《西藏民族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西藏民族大学科研项目配套资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和国际合作项目经费严格按照项目委托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合同约定和《西藏民族大学科研项目直接费用使用管理办法》《西藏民族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 成果转化收益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类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国际合作项目成果转化收益按照《西藏民族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 高质量成果”依据《西藏民族大学高质量成果目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中援引的上级文件或参照执行文件发生变动的,依据变动后最新文件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西藏民族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藏民大发〔2017〕77 号)不再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