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合理补偿学校科研间接成本和管理费用,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促进我校科学研究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西藏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我校科研人员获得的各种科研项目经费,不论其经费来源渠道,均为学校科研经费,由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一)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申报拨付和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检查考核。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费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核票据的真实性、手续的齐备性、支出范围的合法合规性。
(三)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四)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使用审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管理费用和绩效支出。
管理费用是指学校改善科研管理条件、提升管理效率的支出。
绩效支出是指为体现项目科研人员价值,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人员激励支出。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间 接经费优先执行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横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在 不违反国家规定前提下优先执行项目合同书有关间接费用的预算约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间接费用的计提及使用
第六条 中央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按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其中国家社会科学类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为: 5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为 40%;超过 5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为 30%;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为 25%。国家自然 科学类研究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 30%,500 万元至 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 25% ,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 20%。项目主管单位规定发生变动的,依据变动后规定执行。
其他校外单位所立科研项目,其间接费用计提,项目发布单位有明确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中央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计提标准执行。
第七条 校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到达学校账户后,按照相关规定及合同(任务书)中约定核算间接费用,并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绩效不计提资源使用费。
纵向科研项目的项目管理费占间接费用总额的 5%,项目科研绩效支出占间接费用总额的 95%。横向科研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按到账经费的 5%计提管理费,绩效部分比例最高可达到项目总经费的 40%。
第八条 学校“重大项目培育计划”资助项目、“青年学人培育计划”资助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思政专项、西藏文化传承发展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项目,科研绩效占项目总经费去除设备费后的 40%。
第九条 间接费用中的管理费用由科研处负责管理使用,用于改善科研管理条件、提升管理效率。管理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1. 管理设备的购置或维护、改造费、低值易耗材料的购买费、差旅费、办公用品费、图书资料、信息传播服务费。
2. 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财务助理人员学习交流和培训费。
3. 科研财务助理人员的工资报酬。指根据国家精神,为了提 升科研财务服务水平,为全校科研经费报账提供更专业化、精细化的服务,支付聘用科研财务助理的工资报酬。
4.科研奖励。用于每年对各学院(部)、科研平台等机构科 研管理先进单位一定额度的奖励;对申报和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以及自治区纵向重大项目的奖励资助。
5.用于弥补年度全校科研经费不足部分。
第三章 绩效支出的发放
第十条 绩效支出是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支出。绩效支出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1. 绩效支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所在学院(部) 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科研人员实绩,在对 科研工作绩效进行考核的基础上, 由学校相关部门会同项目组统 筹安排使用。发放对象为参与项目实际研究工作,并对总体目标 做出贡献的项目组成员。用于绩效支出的经费,经审核批准后,发放至个人银行卡。
2. 绩效支出发放流程为:项目负责人会同项目组成员,根据项目执行进度提出发放绩效经费申请;财务处按预算核定后发放。
3. 用于绩效支出的经费进度与项目研究进展挂钩。在项目立项后和结项前,项目负责人仅可提取全部绩效的1/2;项目结项后,项目负责人提取全部绩效。项目结项前提取绩效的, 由项目 负责人填写绩效发放申请表,报财务处发放。项目结项后提取绩 效的, 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绩效发放申请表,连同结项证明复印件(或科研处出具的结项证明)报财务处发放。终止或撤项项目,未发放的绩效费用收归学校科研发展基金账户。
4. 学校提供的科研启动费绩效部分按照科研启动费管理办法执行,发放模式按本办法规定的绩效发放模式支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援引的上级文件或参照执行文件发生变动的,依据变动后最新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西藏民族大 学关于印发科研间接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藏民大发〔2021〕2 号)不再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