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

西藏民族大学学术假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3-13 信息来源:科研处 浏览次数:1961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学校科研工作发展,为教学科研人员创造宽松的学术成长环境,有效激发科研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提升学校科研整体实力,结合学校发展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休假是指一线教学科研人员在工作一定年限后,获得一段学术假期,用于开展学术调研和实验研究的一种特殊工作方式。
  第三条 在保障正常教学的前提下,学校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科研人员进行学术休假。各单位申请学术休假的人员数量应控制在本单位实际在岗人数的一定比例范围之内,并能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条 学术休假适用于学校所有在编的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等国家级科研项目的主持人。
  第五条 学术休假的时间
  (一)申请人在实施同一项目研究过程中,申请学术休假不超过二次,每年只能申请一次。申请人在出国留学、国内访学、攻读学位脱产学习期间及当年不得申请学术休假。项目在延期时间范围内不得申请学术休假。
  (二)学术休假期限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个月(不含寒暑假期)。
  (三)为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工作,学术休假原则上不得跨学期使用,不得延期。学术休假期满逾期未归者,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 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所有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可在每学期初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西藏民族大学学术休假申请表》。
  (二)各单位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人选,签署意见,并报人事处。
  (三)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根据学校工作实际研究学术休假人员名单,并报学校审批,确定同意休假人员名单并及时反馈申请人,上半年审批确定秋冬季学期学术休假人名单及休假时间,下半年审批确定次年春夏季学期学术休假人名单及休假时间。如若有的老师申请学术休假的时间与学校相关重大工作有冲突的,学校将研究决定其暂缓学术休假。
  (四)教务处集中安排已获批准学术休假老师的授课时间,相关学院及相关单位的工作根据学术休假人的时间安排灵活调整其他工作。
  (五)已获批准但因故不能如期休假的,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及人事处提交撤销休假申请。
  第七条 学术休假的有关待遇
  (一)学术休假期间,科研人员享受在职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二)学术休假的教学、科研人员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学术休假时间计入履职年限,但不计入教学工作量计算范畴。
  (三)学术休假期间所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等费用可在教师个人科研项目经费开支。
  第八条 休假结束后,休假人需向所在单位和科研处提交学术休假期间开展科研工作情况的总结,以备所在单位和科研处掌握老师学术休假期间的工作进展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由西藏民族大学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西藏民族大学学术休假申请表

申请人

 

工号

 

所属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学术休假起止时间

 

学术活动内容

 

教师所在

单位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教务处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科研处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人事处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学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