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晚自习教室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2-04-05信息来源:马克思主义学院 浏览次数:4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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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西藏民族学院加强学风建设实施方案》(院发【20129号)文件和《关于实行晚自习制度的通知》(学建办发【20121号)文件,规范校规校纪,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推动学风建设工作顺利开展,我院从本学期开始实行晚自习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晚自习时间、地点

时间:每周周日至周五晚  19:20—21:00

地点:3406教室  3407教室

二、晚自习值班、辅导教师安排

三、晚自习值班教师工作职责

晚自习值班教师应做好学生晚自习管理和考勤工作。

1、指导学生会干部做好晚自习学生的点名考勤和纪律检查工作,并做好记录。至少分二次进行,晚自习开始须每班点名,第二次在晚自习结束前对考勤和纪律进行全面检查;

2、巡视学生自习情况。及时处理晚自习期间发生的问题,若遇紧急情况,应及时联系带班领导,妥善解决;

3、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包括纪律总体情况,迟到、旷课、大声喧哗、早退、不配合的班级和学生)。

四、晚自习辅导教师工作职责

1、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专业教学计划,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

2、指导学生制订学期学习计划;

3、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给予疑难问题的解决;

4、帮助学生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生主动获取知识、掌握技能的能力;

5、培养学生严谨的学风,督促学生完成作业;

6、补充课外阅读,定期开展讲座。

五、学生晚自习考核标准

学生晚自习考核工作在院领导指导下,由值班教师负责,指导学生会在晚自习期间对学生出勤、纪律两方面进行考核。每周一由院学生会公布晚自习考核结果,将考核结果计入班级考核中,作为评比先进班集体、文明班集体和优秀团支部的重要依据。

1、出勤考核

凡没有公选课、辅修课等课程安排,没有院部或社团活动的学生,必须按时上自习。

因以上情况不能参加当晚晚自习的学生,需提前向学生会书面请假,并报值班教师备案。

学生未经请假不参加晚自习者,累计二次,按正常上课旷课一节处理;学生未经请假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累计二次,按正常上课迟到处理,并记入学生考勤档案。

2、纪律考核

晚自习期间应保持教室安静,手机应调静音或震动,不得随意交头接耳,不得在教室吃东西。对晚自习期间大声吵闹、喧哗,不服从值班教师管理的班级,取消班级考核评比成绩。

晚自习在每晚750800 之间允许学生离开教室休息,在休息期间学生不得大声喧哗,保持教室安静,并且也不得在教学楼内大声喧哗,休息结束立刻回教室恢复自习。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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