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05-12信息来源:马克思主义学院 浏览次数: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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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的招生工作,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同时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暂行规定》,以及西藏民族大学招生考试有关管理规定,制定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招生信息发布

第一条  每年二月份左右,马克思主义学院根据研究生院的工作安排,协助研究生院修订和发布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第二章  申请材料审核

第二条  网上报名结束后,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汇总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

第三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党委书记、院长2人担任组长,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纪检委员、学科点负责人等为成员。学院学科办工作人员担任秘书。

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研究制定和修订招生简章,并审定拟招生的博导;研究确定审核报考通过人数比例及人数从学院专家库中盲抽专家组成学科专家审核小组负责协调和解释招生考试工作中出现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申请人本硕所学专业领域及其一致性、与所报考学科方向的关联性、发表论文情况及其与学科方向的一致性、主持和参与科研项目情况(参与科研项目情况仅作参考)、获得荣誉奖励情况(重点是教学科研获奖情况,工作中获得的荣誉奖励,如“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等仅作参考)、博士研究计划书的学术性和科学性、申请者研究计划与所报考导师研究方向的关联度等。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条  考生申请材料审核的具体的程序:

(一)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年度的招生指标数和报考人数,确定审核通过的人数比例。

(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思想政治教育、中国近现代史基本问题研究4个二级学科方向的带头人,组织本方向的导师组成该方向导师审核组。导师审核组按照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审核通过人数比例、审核要点开展审核工作。

参与本学科方向的导师须在每名考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材料审核评分表”上打分并签字。

二级学科方向导师组工作结束后,向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上报“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材料导师审核组评分汇总表”,每名考生的分数保留小数点后2位。

(三)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在学院专家库中盲抽3-5名专家组成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申请材料专家组。专家组对各学科方向导师组审核通过的每位考生的申请材料进行次审核。专家组须在每名考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材料审核评分表”上打分并签字。

(四)按照二级学科方向导师审核组打分占60%、专家审核组打分占40%的比例,核算出每一名申请人的最终材料审核得分,并向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上报“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材料专家审核组审核评分汇总表”。

每名考生的审核得分保留小数点后2位。

(五)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收到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材料专家审核组审核评分汇总表5个工作日内,须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经会议研究通过,组长签字后将最终结果上报研究生院。

第三章  专业科目命题考试

第六条  根据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2位专家一组,共计两组专家组成专业科目命题组。命题组严格遵照保密要求,分别独立命题一套,最终形成A、B两套题,存放至24小时监控下的学院保险柜中。

第七条  根据研究生院的统一安排部署,按照规定程序和保密要求抽题、复印试题,并组织通过材料审核的考生参加专业考试。

第八条  开展阅卷工作等,参照学校硕士研究生命题阅卷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组织面试

第九条  学校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进入面试的考生后,由马克思主义学院通知并组织考生面试。

第十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在学院专家库中盲抽3-5名导师组成面试专家组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专家参加专家组组织考生进行专业面试。每位专家须在每名考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博士一级学科授权点研究生面试评分表”上独立逐项打分,并签字。

第十一条  专业面试着重考察考生的专业基础、科研能力、创新能力、语言表达、心理素质等。每名考生的专业面试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第十二条  专业面试助理(记录人)认真记录并按要求填写“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一级学科授权点研究生专业面试评分记录表”。每一名面试专家组成员和助理须在该表相应位置处签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科点积极服务国家治边稳藏战略,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西藏自治区内的少数民族和西藏自治区单位的在职职工考生

第十四条  本办法(试行)经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试行)由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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