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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民族学院LED电子显示屏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5-12 信息来源:宣传部 浏览次数: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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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校内LED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安全有序,及时、准确、充分、高效地发挥其公共信息化平台作用,服从服务于学校教育教学中心工作和大学文化建设,特制定本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的LED电子显示屏包括:学校主教学楼前和大学生服务综合楼二楼设置的电子显示屏。
第二条 LED电子显示屏使用管理原则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定;
2、对需要发布的信息严格审查,确保其健康、积极、实用。
第三条 LED电子显示屏播放内容
1、CCTV电视新闻、西藏电视新闻、国际国内重大文体活动和校内电视新闻;
2、上级领导来校检查指导工作、重要来宾来访和专家讲学的欢迎标语,以及学校重要的通知和公告等;
3、学校动态新闻和专场学术报告;
4、学校建设发展的突出成果(文字或图片)等;
5、校内各单位开展重要的教学科研活动及其它重要活动的信息;
6、有关专题片和主题宣传的内容;
7、涉及师生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服务信息;
8、其它需播放的信息。
第四条 LED电子显示屏的播放和审批
1、LED 电子显示屏管理和节目播放工作由新闻中心编辑部负责。宣传部指定专人负责其日常管理和节目编排、播放工作,并由一名负责同志分管。
2、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如需使用LED电子显示屏,需填写《西藏民族学院LED电子显示屏使用申请表》,详细说明播放内容、播放时间等,由部门或单位负责同志签字,加盖部门或单位印章后,于播放前一天送党委宣传部审查,经党委宣传部同意后送新闻中心编辑部安排播放。有特殊情况需紧急播放的重要信息,可经部门或单位负责同志签字后,直接联系宣传部安排播放。
3、凡上级领导来校检查指导工作、重要来宾来访、专家讲学、学校重大活动的信息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审查,其他信息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查。
4、LED电子显示屏固定栏目播放内容由新闻中心编辑部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需要,制定详细播放计划,经党委宣传部审查同意后安排播放;对播放内容的调整须经党委宣传部审查同意,未经审批不得播放。
第六条 对不符合要求和未经审批的信息发布内容,新闻中心编辑部有权拒绝发布。
第七条 LED电子显示屏使用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凡未经审批擅自播出或审查不严导致信息严重失实造成不良影响,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分管领导和直接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未尽事宜,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附件:《校内LED电子显示屏使用申请表》xcb/userfiles/file/308e55b1-f55b-41fa-b1b0-068666db3c1f.doc
二0一二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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