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简介

一、教学队伍

《经济法学》课程组有专任教师6人,其中副教授2人,讲师4人,硕士生导师1人;取得博士学位的教师1人,正在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1人,其余4人均取得硕士学位。其中,课程负责人朱玉福副教授是中央民族大学法学博士,侯明副教授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李春斌讲师是兰州大学法学硕士,申军玲讲师是中央民族大学法学硕士,于杰兰讲师是兰州大学法学硕士,杨长海是厦门大学在读法学博士研究生,年龄均在45岁以下,平均年龄36岁。

二、教学内容

 《经济法学》课程的教学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法学的基础理论如调整对象、理念、本质和基本原则;经济法学的具体制度,如经济法主体(包括企业和公司以及特殊和企业国有企业);经济法的市场规制制度,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会计和审计法等;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制度,如固定资产投资法、国有资产管理法、金融法、对外贸易法等;经济法的社会分配调控法,如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障法、财政法、税法等。具体参见下表:

章节

课时(总课时68学时)

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6学时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原则

6学时

第三章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

4学时

第四章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

2学时

第五章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4学时

第六章经济管理主体

2学时

第七章企业概述

3学时

第八章特殊企业和国有企业

3学时

第九章市场规制法原理

4学时

第十章市场竞争法

4学时

第十一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学时

第十二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4学时

第十三章价格法律制度

2学时

第十四章宏观调控法原理

6学时

第十五章国有资产管理法

2学时

第十六章财税法

4学时

第十七章金融法

2学时

第十八章对外贸易法

2学时

第十九章社会保障法概述

2学时

第二十章社会保障法的具体制度

2学时

 

三、教学方法与手段

本课程已经形成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且更加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在手段的选择上主要通过以下方式:

1.多媒体教学。知识不仅仅可以通过文字的形式表现出来,更为重要的是,可以通过图片、动漫、真实案例等方式,使经济法教学更为生动。

2.模拟法庭审判。这是中外法学教育最普遍的方法之一。这种方法虽然有一定的难度,但它通过学生模拟审理案件的全过程,在检验理论掌握的同时,锻炼学生的胆识,形象、直观的再现了法庭审理过程,学生印象深刻,培养了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详言之,主要是通过“角色扮演”的方式,让学生充分体会法官、当事人、代理人各自的“角色”,从而站在一定的语境中思考问题。同时,在“角色扮演”中,学生也学会了一定的法庭技巧。而更为重要的是这些内容是课本上学不到的。

3.疑案抗辩。为了发挥学生的学习主观能动性,将学生分成若干个小组,对疑难案例采取正反方辩论式等对抗方式进行讨论。其特点是以学生为中心,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学生在辩论的过程中逐渐学会了自己找问题、自己学习,为以后终身学习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4.案例教学。经过不断的教学实践,我们筛选了与教学内容配套的200多个案例,建立了案例库,供课堂教学及课外练习选用。同时,在我们自编的《经济法学案例·前沿·试题》一书中,几乎每章的核心问题都有案例,结合案例来讨论具体的问题。事实上,这也是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

5.旁听审判。经济法授课教师带领学生走出去,到法院旁听审判,使学生在熟悉程序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掌握实体法的具体运用,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之一。具体而言,以负责经济法学实践教学的侯明副院长,多次组织学生到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渭城法院、秦都区检察院等旁听实践案例,学生直观和实际的感受了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对学生的职业教育意义非常重大。

6.社会调查。主要是结合现行经济法学界的一些热点问题,譬如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对策及现实意义在包括敬老院、社区等进行社会调查,这样不仅仅培养了学生主动适应、了解社会的能力,更为主要的是培养了他们的一种悲天悯人的情怀,而这种情愫对培养法律人的职业精神至为关键和重要。同时,通过社会调查,学生学会了运用社会学的调查方法来研究法律问题,无形中拓展了学生研究和看待问题的视野和眼界,这对于进行经济法学研究和实践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

7.法制宣传。联合咸阳市司法局、劳动保障局等相关实务部门,在“3.15”、“12.4”等活动中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

8.专业实习。每年大学三年级学生第二学期暑期(7月~10月)都有专业实习,建立了非常严格的实习制度,学生可以到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渭城法院、秦都区检察院、咸阳渭民律师事务所、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检察院、西藏日喀则地区司法处、西藏山南地区检察分院以及学生自己联系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局、律师事务所等司法实务机构进行为期四个月的专业实习,学以致用,培养学生善于动手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更好的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基本教学方针)。

9.演讲辩论。主要是将经济法学界的一些热点问题,譬如经济法学是否是独立的部门法,垄断法要不要修改等理论问题进行辩论和演讲。除了培养学生口才能力的考虑外,课程设计者主要想通过这种方式让每位同学充分感受思辨的乐趣,体会在法庭上进行唇枪舌剑激烈辩论的感觉,从而为将来做合格的法官、检察官及律师提供一种平台。

10.现场审判进校园。主动与包括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渭城法院、秦都区检察院等实习基地联系,法庭现场审判活动进校园。让学生自己体会法律的庄严与神圣。培养学生将来的职业精神。同时,促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养成学生刚正不阿、执法神圣的法律执业精神。

11.网上第二课堂。课程组先后建立了“西藏民族学院经济法重点课程”专业博客网站,供师生交流和学习,为本课程之完善提供了第二平台。事实上,也确实起到了第二课堂的作用,效果明显。

四、教学条件 

1.有一支知识、学历、年龄结构比较合理的师资队伍。

2.可以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资源。

3.本课程有很好的实践性教学环境。

第一,政法学院设有30余万元建成的模拟法庭并且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签订建立教学观摩审判庭的协议。根据协议,咸阳市法院在法学院内设立研讨审判庭,定期选择典型真实案件在学校开庭审理,法学院负责提供审判活动所需的硬件设施以及相关的法院公告工作。为建设模拟法庭,学校投入人民币30余万元,购置有标准的审判桌、观摩椅、摄像机、扩音器等必需设备,为庭审研讨和学生从事模拟法庭的训练创造了一定的物质条件。

第二,政法学院充分利用本校、本地区以及国内外法学教育资源,开展了丰富多样的第二课堂,如请国内外著名法学家、学者来校讲学;聘请司法实践部门的人士举行讲座;聘请经济学专家、学者作专题报告,拓宽学生的视野;利用节假日走上街头,开展法制宣传活动等。这些活动获得社会的充分肯定。第二课堂活动的展开营造了良好的学术与实践氛围,有利于教学内容的深化与拓展,其形式多样,生动活泼,易被学生接受。

第三,政法学院与咸阳市渭城区法院法院、咸阳市秦都区法院、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等实务部门签订实习协议,建立了稳定的实习基地。为确保实习质量,法学院建立了“实习前训练、实习中指导、实习后总结回访”的动态管理模式及全方位与学生、实习单位沟通的制度。

4.网络教学环境。

本课程组近年来重点致力于网络教学环境的建设,建有专门的教师博客,教师积累的相关材料例如典型案例、教学参考书、法规汇编、习题集、模拟题、法院的判决书等能及时上网供学生共享;有相应的多功能、多媒体教室应用于教学,为教师的网络教学提供相应的技术保障。

5.本课程具有最新的权威教材。

本课程在教材使用方面一直与时俱进,紧跟学科发展前沿,始终使用最新的权威教材。同时,课程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编写了作为西藏民族学院重点课程建设项目之《经济法学》的最后研究成果:《经济法学案例·前沿·试题》一书。在本书中有大量扩展性补充资料,包括“推荐阅读和深度思考题”在内的诸多内容就是目前经济法学界的最新研究成果,该辅助资料对学生开拓视野,以及改变其相对局限的思维模式大有裨益。

五、教学效果

总体而言,本课程得到了较好的教学效果。在2007年9月教育部本科教学评估中,校外专家——青海民族大学院长王作全教授旁听了课程负责人朱玉福博士及主讲人李春斌讲师的课,并对课程做了较为细致的指导,获得了较高的评价。

西藏民族学院副院长乔根锁教授在旁听完课程负责人朱玉福博士及主讲人李春斌讲师的课后,认为授课人热情洋溢,方法得当,并提出了很高的期望。

校内教学督导组成员张元坤教授、谢丰泰教授亦对本课程的讲授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并基以厚望。

同时,04级、05级、06级学生对本课程的评价也比较高,普遍认为本课程有较高的吸引力,授课方法得当,主讲教师热情洋溢,他们很喜欢上这样的课。

六、课程特色 

1.本课程拥有一支职称、学历结构合理、规模适度、专业理论和实践能力较强、有一定发展潜力的勇于创新的师资队伍,在本地区同类课程的教学队伍中具有明显的特色和优势。

2.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本课程之讲授不仅有深入浅出的理论分析,更有学生亲自参与的司法、社会实践,将理论和实践合二为一,融为一体。通过模拟法庭审判、法制宣传、社会调查、辩论赛、案例教学、专业实习、疑案抗辩、网上第二课堂等形式使理论和实践紧密相结合起来,使学生不仅掌握书本知识,而且掌握实践知识和能力。

3.通过多媒体教学,为学生提供大量的知识信息。

4.有着与时俱进的品格和显明的时代特色。本课程之讲授,并未完全被课本和教材所淹没,而是在课本和教材之外,广为撷取经济法学界及实务界目前的最新研究成果,有着与时俱进的时代品格和显明的时代特色。

5.启发性和前瞻性。启发性是指课程负责人及主讲人在进行课程设计时所提出的“思维方法的启迪”思路,即对学生的授课不仅仅停留在课本的表面意思上,更要充分挖掘课程之宗旨与精神,要“授之以鱼”,但更要“授之以渔”。前瞻性,是指在课程讲授过程中对于目前不合理的现状做出相对合理的评价,并对未来的发展趋势做出合理的预期,使学生的求真务实思想得以延伸,学习的渴望得以满足。

6.形成了案例教学、疑案抗辩、模拟法庭、旁听审判、设立“第二课堂”及多媒体教学等多种教学方式、方法体系,能够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取得了明显效果。